广西种子管理总站关于开展种子检验员、种子质量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桂种管站[2009]18号
各有关单位、种子检验员、种子质量检验员:
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和《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办发[2008]135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种子检验员、种子质量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审查对象
本次定期审查的对象是2008年2月前获得种子检验员证和种子质量检验员证的持证人员(含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员和植物组培苗质量检验员)。
二、 申请定期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1、种子检验员、种子质量检验员定期审查申请表(附件1);
2、种子检验员、种子质量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3、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4、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5、其它相关材料。
三、审查方式
采用文件审查与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能力验证按《2009种子质量检验员能力验证实施方案》(附件2)、《2009种子检验员能力验证实施方案》(附件3)进行。种子检验员证类别为扦样员、田间检验员、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员、植物组培苗质量检验员的采用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即上交申请定期审查的材料即可)。
四、 时间安排
请10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广西种子管理总站质量管理科,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邮编:530022。电话:0771-2182682。
附件4、能力验证样品检验报告.doc
附件5、定期审查上报材料的要求.doc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