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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停止推广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29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664
 

鄂农种发〔2009〕61号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

印发《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停止推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业局:

    《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停止推广办法(试行)》已经第四届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停止推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新品种推广,根据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停止推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品种停止推广的审查工作,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品种停止推广的条件

   第四条  审(认)定通过的品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入停止推广的范畴:

   (一)品种的丰产性、品质、抗性等主要农艺性状已明显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

   (二)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品种选育单位(个人)自愿提出停止推广的;

   (四)品种种植面积较小,且审定时间较长的。

第三章  品种停止推广的程序

   第五条 品种停止推广建议由种子管理机构根据品种停止推广的条件提出,或由品种育成单位(个人)自愿提出。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品种停止推广建议的受理工作,并提出建议停止推广的品种名录。

   第六条  建议停止推广的品种由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组(或审定小组)负责审查。审查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组委员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专业组根据品种停止推广条件制定相应的品种停止推广标准,对建议停止推广的品种进行认真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停止推广的票数超过该专业组委员总数 l/2以上的品种即为通过审查。

   第七条  审查通过的品种,由专业组整理出品种审查意见,提交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审查汇报并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停止推广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2/3以上的品种即为通过审核。

   第八条  审核通过的品种,由湖北省农业厅发布品种停止推广公告。湖北省农业厅发布品种停止推广公告前,应将拟停止推广的品种在湖北种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30日,有异议者可实名向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品种停止推广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的品种在一个生产周期后,其种子禁止经营、推广。

   第十条  品种一经停止推广,其审定编号废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农作物,是指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西瓜九种作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作物  品种  停止推广  办验  通知

抄送: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有关科研院校,各市、州、县种子管理局(站)、农科所、原(良)种场,有关种子企业

湖北省种子管理站                      2009年7月22日印发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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