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种[2009]33号
有关市、县(市、区)种子管理站:
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规定,《种子检验员证》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两年审查一次。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8]141号)和省农林厅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农办农[2008]10号)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全省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根据《办法》规定,《种子检验员证》届满两年的,必须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2009年度我省以下种子检验机构检验员应当申请参加定期审查:
2007年经省农林厅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机构种子检验员;
2006年经省农林厅考核合格,未通过2008年度定期审查的种子检验机构种子检验员。
种子检验员不同年份考核取得不同类别检验资格的,已满一年未满两年的类别可以申请审查,不足一年的留待下次审查。
二、审查方式
定期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包括检验知识更新、检验能力保持等情况。
检验知识更新审查以接受继续教育为主,两年内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平均20小时/年)。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认定依据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院校出具的培训证书和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检验能力保持审查以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的工作量、工作表现为主,两年内累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时间扦样员和田间检验员不少于100小时(平均50小时/年)、室内检验员不少于600小时(平均300小时/年)。认定依据包括种子检验员个人工作总结、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和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三、申请程序和材料要求
定期审查由种子检验员本人提出申请,受聘检验机构统一申报,本年度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申请定期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可在江苏种业网www.jsseed.cn下载);
(二)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三)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四)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四、其他事项
我站将于11月底前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结果报省农委认定。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将按规定发放审查合格标签;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书面通知受聘检验机构并说明理由,受聘检验机构应当在5日内告知种子检验员。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种子管理站 陈爱辉
联系电话:025-86263533、86203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农林大厦15楼(210036)
附件: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