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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某农技人员销售假种子案宣判 夫妻双双获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29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749
 

    中国企业新闻网10月27日电(记者 江 风)吉林省四平市山门镇18万公斤假种子被抢案中,延吉市依兰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人员销售假种子案有了新的进展,9月17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对涉案三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依兰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人员陈思远、妻子张恒琴分别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单处罚金3万元;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与其同案的吉林市人孙宏军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判决书写到:被告人孙宏军,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09年9月10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张思远(应为:陈思远),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大专文化,系延吉市依兰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四组。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09年9月10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张恒琴,女,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出生于吉林省龙井市,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四组。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09年9月10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孙宏军从四平市郑贵学(在逃)处以3元一斤的价格购进20500斤“吉单519”玉米种子,在明知该种子是假冒伪劣的情况下,以4元一斤的价格分3次卖给延吉市的陈思远20444斤,销售总额为81776元。

    200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思远、张恒琴在明知从被告人孙宏军处购进的“吉单519”玉米种子是假冒伪劣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以7元至8元一斤的价格销售给延吉市和龙井市郊区梁开春等多名被害人共计9260斤,销售总额共计648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宏军、陈思远、张恒琴在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5万元以上的假冒伪劣种子,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2009年9月17,延吉市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孙宏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依兰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人员陈思远、妻子张恒琴分别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单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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