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宣判,被告某种苗公司退还原告某蔬菜协会种子款975元,并赔偿原告某蔬菜协会可得利益损失146320元的60%,即87792元;第三人某种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8月初,某蔬菜协会从某种苗公司处购买了650袋“改良型”山东19号大白菜种子,自己种植70亩,推广给两村民种植50亩。同年11月,裕安区某蔬菜协会向合肥工商部门投诉,并经六安种子管理站进行了鉴定,种子纯度应为96%,但鉴定的纯度为90.4%,质量达不到标准,是劣种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原意购买山东19号大白菜种子或类似种子,因种子包装袋上印刷的是山东19号大白菜品种照片,故在未能详细阅读包装袋背面说明的情况下,购买了“改良型”山东19号大白菜种子。原告在种植后出现白菜不结球、结球不紧实、杂株等现象,经鉴定,种子系不合格产品,属劣种子。种子包装上注明种子应在江南种植,而原告在江北种植,且种植的时间较晚,原告没有按照包装袋上的说明进行大面积种植,造成损失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某种苗公司作为种子销售单位、第三人某种子公司作为种子生产单位应对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六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