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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种子协会章程(草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2-15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7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种子协会,英文名称为 Hunan Provincial Seed Association(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的团体法人及相关企业(单位)自愿组织而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种业工作者,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市场开拓,沟通会员与政府的关系,为加快湖南种业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南省农业厅,受湖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在湖南省种子管理局,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一路4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重合同,讲信用,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全局利益,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确保市场秩序;
    二、开展种子管理、生产、经营、科研、市场营销等信息咨询与服务;
    三、帮助企业培训员工,传播种子先进技术、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对外友好活动;
    四、遵循WTO规则,组织倾销和反倾销调查,代表本行业开展诉讼活动,维护本会的利益;
    五、代表会员沟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发挥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组织展销会、订货会、商务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内外种子企业、科研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支持会员实施品牌战略,实施品种保护,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管理体制与机制;
    九、制定行业诚信规则,评定行业企业十强;
    十、发布种子收购、销售等价格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只接纳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定;
    三、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种子企业或与种子相关的其他企业,或种子科研、教育、管理等企事业单位;  
    四、定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培训;
    四、对国外种业公司在省内的倾销行为,向政府提出倾销调查;受到国外倾销调查时,有权要求协会作为应诉主体提出反倾销调查;
    五、对理事会、常务事理会、理事长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秘书处提出申诉,要求协会有关成员或机构给予答复;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由协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交纳标准和方法由秘书处制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笫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的必备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熟悉本会的业务,掌握国内外种子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三、模范地遵守法律,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制度;
    四、在业内中具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
    五、未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在本会会员单位中产生。
理事长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副理事长和理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选举办法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上届理事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主持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后移交给新一届理事会主持会议。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负责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以协会名义对外的一切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职权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代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下属机构的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财政、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的决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暂由省种子管理局储备中心财务科监管,条件成熟后聘用专职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捐赠、资助方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同意后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农业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农业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农业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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