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便函
鲁农种字(2009)第45号
关于做好全省种子检验人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种子管理站(处):
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市信字[2005]22号)规定,现对《种子检验人员证》实行定期审查制度,《种子检验人员证》届满两年的,必须按规定参加由省或各市级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定期审查。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定期审查采取培训与书面审查相结合方式,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由省站统一指导,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审查内容、要求等按照“通知”要求办理,对审查合格的,记录审查结论;对不符合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的,由省厅注销其种子检验人员资格。
附件:1.全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人员定期审查实施要求.doc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