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农牧农〔2010〕4号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牧(业)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种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种子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种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按照全省种子执法年活动总体安排和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活动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明确工作进度安排,落实责任人员。并于1月30日前将本市(州)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报甘肃省种子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种子管理总站)。同时,要根据我省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按规定时间向甘肃省种子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种子执法年活动进展情况。
联系电话:0931-4867878
传真:0931-4864466
电子邮箱:gsseed@163.com
附件: 甘肃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农业 种子 管理 通知
抄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全国农技推广中心,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各市(州)种子管理站(局)
甘肃省农牧厅办公室 2010年1月7日印发
附件:
甘肃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切实加强种子管理,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农作物种子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和农业部的要求,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我省种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执法为重点,以规范企业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引导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大种子执法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等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确保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
二、活动目标
通过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企业实力;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通过公开种业相关信息,提高种子管理部门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水平,确保品种种植安全、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和种子产业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清理范围: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
2.检查内容:按照《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中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逐一检查。
注册资本: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对照省农牧厅甘农牧农函〔2008〕115 号文件规定进行检查);
生产品种:生产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书面证明原件;
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由省农牧厅核发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或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核发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中工作单位应与企业名称一致。
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是否有租借许可证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行为。
3.工作分工: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逐一清理;省农牧厅发证企业,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牵头组成检查组,逐一进行清理检查。
4.工作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清理。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省农牧厅将对市(州)级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以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5.时间安排:
1-6月,对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3-5月,对省级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逐一进行清理;
7月,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清理结果于7月30日前报省农牧厅,同时抄送省种子管理总站。
8月,省农牧厅组织对各市(州)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9-10月,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不合格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11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清理结果,并报省农牧厅备案。
(二)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
1.检查范围:春季检查重点为马铃薯脱毒种薯、春小麦、玉米、棉花和蔬菜主要种植区,以及进口油葵、食葵种子的主要种植区,包括酒泉、张掖、金昌、武威、白银、兰州、定西、临夏、天水、陇南、平凉、庆阳等12个市(州);秋季检查范围为冬小麦、油菜主要种植区,包括天水、陇南、平凉、庆阳等4个市。重点检查大型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及基层(县、乡)种子经营者,县级要检查所有种子交易市场及种子经营者;市(州)级至少检查2个大型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每个种子市场抽查不少于15个经营者)和5个基层种子经营者,每个经营者抽查2个种子样品;省级至少抽查2个大型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每个种子市场抽查不少于15个经营者)和10个基层种子经营者,每个经营者抽查2个种子样品。
2.检查内容
种子质量:主要检测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等三项质量指标,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所扦取的杂交玉米种子样品还须进行品种纯度田间同季鉴定(与大田生产同步种植),马铃薯脱毒种薯进行病毒检测。
品种真实性:对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所扦取的杂交玉米种子样品开展品种真实性鉴定。
种子标签:重点检查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检查内容见附表1。
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重点检查经营证照、经营范围以及经营档案建立、记载和保存情况等。检查内容见附表2。
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属于未审先推,以及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品种退出和授权品种生产商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等信息。检查内容见附表3。
委托经营管理:检查委托经营和专门经营包装种子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经营的种子是否符有质量检验报告,种子经营从业人员是否经过种子管理机构种子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转基因品种:检查市场上销售的杂交玉米以及进口的油葵和食葵种子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3.工作分工
检查扦样:市级种子市场检查扦样由市(州)级种子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种子质量、标签、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及授权、转基因品种等进行检查、扦样,将相关样品寄送有关检测鉴定机构,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省农牧厅,同时抄送省种子管理总站。省级种子市场抽检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牵头负责,扦样由农业部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兰州)负责。
检测鉴定:农业部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兰州)或甘肃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担省级抽检种子样品的质量检测;各市州种子管理机构所属的检验机构承担市级抽检种子样品的质量检测,没有检验机构或检测条件不具备的市(州),可以委托农业部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兰州)或甘肃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中国水稻研究所和中国农科院作物所等单位承担杂交玉米种子样品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任务;农业部种子及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承担转基因成分检测。
4.工作要求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要使用统一检查文书(详见附表1-3),并如实全面记录有关信息,并要求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检查记录表格一份留存被检经营者,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
样品扦样:要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995》规定的程序开展扦样、分样和样品检测工作。扦样单要由扦样人员签字,并由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要做好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的封缄和标识工作,被检经营者负责人和扦样人员应分别在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包装袋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备份样品留存承检机构以备复检使用。对于被检经营者名称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不一致的,扦样机构必须向标签标注生产商寄送确认函以确认该种子样品的生产商,并保存好寄送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
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要发挥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作用,实行检打联动,及时打击种子违法行为,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产品抽样单、检测报告、确认证据等)报送发证机关,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并在网上公布。
5.时间安排
1月,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开展种子执法培训;
1-3月,省、市组织开展春季种子市场大检查;
2-3月,相关检测鉴定机构对检测样品进行检测;
3月底,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春季市场检查结果报送省农牧厅,同时抄送省种子管理总站;
4月初,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各市、州春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省农牧厅备案;
4月底,省农牧厅公布全省春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
8月,组织开展秋季种子市场大检查;
8月底,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秋季检查结果报送省农牧厅,同时抄送省种子管理总站;
10月份,省农牧厅公布全省秋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
(三)开展种子基地生产秩序专项整治
1.整治范围:重点为杂交玉米、向日葵和蔬菜种子生产基地及马铃薯脱毒种薯繁育基地,包括酒泉、张掖、金昌、武威、白银、定西、兰州、天水、陇南、临夏、平凉、庆阳等12个市(州)。
2.整治内容
生产企业:主要检查是否有非法生产授权品种的行为,是否存在套购或以不正当手段收购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是否按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作物和品种生产种子,是否有租借(挂靠)种子生产许可证进行种子生产的行为,种子生产田田间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等。
种子基地村:主要检查是否遵守种子生产合同约定,有无制种农户私留亲本和种子行为,有无制种农户与非合同方恶意串通倒买合同约定种子的行为。
生产行为: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种子行为。
生产品种:对所有生产的杂交玉米品种名称、生产规模进行全面摸底。
3.工作分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种子生产基地进行全面整治,对涉及侵权生产授权品种的案件及时报省农牧厅查处;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生产秩序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并对跨县套购种子案件进行查处;省农牧厅对各地生产秩序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每个市(州)抽查2个县、5个企业、5个种子基地,并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新品种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4.工作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明察和暗访结合,正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结合,正面引导教育和依法严肃处理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司法机关已做出判决但侵权企业拒不执行的种子侵权案件,要坚决吊销侵权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制种农户与非合同方恶意串通倒卖合同约定种子、非合同方套购他人合同约定种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非法生产保护品种、租借(挂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及不按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严厉查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秩序。对委托我省种子企业生产种子,但不按委托合同收购种子,不及时兑付种子款,且不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调解和处理的外省种子企业, 列入种子企业黑名单,在甘肃种业信息网公布,并报请农业部在行业内通报。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采取正面宣传和反面曝光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宣传种子基地生产秩序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营造规范和整顿种子生产秩序工作的良好氛围。
5.时间安排
4-5月,开展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区检查;
7-8月,开展种子生产田田间抽检;
9-11月,开展种子生产秩序专项整治;
11月底,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情况报送省农牧厅,同时抄送省种子管理总站;
12月,省农牧厅公布种子生产秩序专项整治结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为了切实搞好种子执法年活动,成立甘肃省种子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建议名单如下:
组 长:杨祁峰 省农牧厅副厅长
成 员:梁仲科 省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处长
马占颖 省农牧厅调研法规处处长
陈士辉 省农牧厅科技教育处处长
常 宏 省种子管理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种子执法年活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种子管理总站。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站长常宏任办公室主任,省种子管理总站书记蒲虎、副站长杨太山、吴正强、王立孝及各市(州)种子管理站(局)长为成员,具体负责种子执法年活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以农业(农牧、农林)局分管局长为组长的种子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把种子执法年活动作为本部门201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由一把手亲自抓,并明确由种子管理机构牵头负责执法年的具体工作,按照危朝安副部长讲话精神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责任,确保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甘肃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种子管理及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并于2010年1月30日前报省农牧厅和省种子执法年活动办公室。
(三)争取资金投入。为保证种子执法年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农业部已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执法年各项活动的组织开展,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种子执法年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确定专人收集汇总各地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逐级上报。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种子执法年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良好舆论环境。省上将对各地进展情况及时在《甘肃农情》进行通报。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种子执法年各活动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要在各项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并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考核。省农牧厅将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农业部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六)实现信息公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种子检验员及检验机构信息、种子执法信息、种子市场检查信息及时公开,并随时报省种子执法年活动办公室。省上将以甘肃种业信息网为平台,建立种子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种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附表:
1.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种子标签检查记录表
2.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种子经营档案检查记录表
3.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检查记录表
相关附件:
1.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