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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在郑州种子市场公开审理"中科4号"侵权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16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665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郑州种子市场公开开庭审理3起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给种子经营单位和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此次庭审活动由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主审,采取了巡回开庭、圆桌审理的新形式。这3起植物新品种案件庭审的种子经营户、育种科研单位、种子主管部门、农民代表等旁听了审理过程。在法庭上,因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侵犯“中科4号”植物新品种权、赔偿2万元的判决,3家种子经营户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并向法庭陈述了各自的上诉理由。“中科4号”玉米品种权权利人、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2009年3月11日,该公司在周口市沈丘县付井镇分别在3名农民经营的门市部里,购买了“中科4号”玉米散籽若干斤,整个过程已由该县公证处予以公证。我国种子法和种子管理条例都有规定,不得销售散籽种子,不得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品种。上诉人辩称其销售的是“中科四号”、“中4号”,而不是“中科4号”,这是近年来一些违法种子经营户,为了逃避承担侵权责任而惯用的一种新隐蔽的侵权手段。

  经过近3小时的庭审,最终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郑州种子市场经营户王若飞表示,卖假种子不仅影响育种科研单位的积极性,也损害正当种子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他希望省工商、省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加大司法打击力度,维护健康有序的种子经营环境。有关专家表示,新的审理形式对全省法院的审理活动都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据了解,作为我国重要的新品种育种大省、粮食种植大省,河南省法院系统2009年受理了植物新品种案件64起,案件数量在全国居前列。史小红表示,今后,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将对此类案件加快审结,加大涉农权益保护力度。农业部把2010年确定为“种子执法年”。在新的一年,河南省的知识产权审判将紧密服务国家大局,紧贴民生,把案件庭审放在最基层、最易发生问题的地方。此外,河南省还将邀请相关单位、各界人员,通过“圆桌审判”方式,共同维护河南省种子安全,净化种子市场,服务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大局。(知识产权报 记者 李建伟 通讯员 谷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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