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更名惹上侵权官司 农友种苗有限公司遭索赔49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20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1026
 

柜台里出售的农友种子。常海军 摄

    1989年10月26日,为了发展大陆业务,来自台湾的农友种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友公司)在厦门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1997年,公司经过审批,变更为农友种苗(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农友中国公司)。

  但这样的更名过程却为他们惹来了麻烦。近日,安徽阜阳棉花原种繁殖场(简称阜阳棉花)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说其侵犯了“农友”商标,索偿490万元。昨天,市中级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阜阳棉花称,其公司于1990年获准注册了“农友、NONGYOU及图”商标,用于其生产的种子外包装上,此后还续展注册有效期到2010年5月29日。最近他们发现,农友中国公司和台湾的农友种苗股份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农友种苗股份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农友公司早于阜阳棉花使用“农友”这一名称。农友公司于1969年5月1日成立于台湾地区,并于成立之日起便在产品包装袋上使用“农友”及“农友种苗”字样。1972年9月1日,农友公司就于台湾地区注册“农友及图”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为“种子类,各种种子种苗等”。

  据了解,农友中国公司在厦成立时,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并没有用“农友种苗(XX)(国别名称或地名)公司”命名,而是注册登记为太阳种苗(厦门)有限公司,直到1997年才改名。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阜阳棉花拥有的注册商标与农友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均系依法取得,且使用已长达20年,均应受法律保护。阜阳棉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农友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权,虽然客观上存在着冲突,但也存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据此,法院认为,农友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于阜阳棉花要求农友中国公司不得使用含有“农友”字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农友中国公司在其生产、分装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农友种苗”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确实给阜阳棉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但阜阳棉花诉求赔偿490万元明显畸高。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农友中国公司、农友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大陆地区生产、销售产品包装袋上含有“农友种苗”字样简称、盖有“农友”字样印戳的产品,并赔偿给对方5万元。

  据介绍,本案涉及的是两岸商标权的保护问题,此案的判决必将推动海峡两岸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且具有里程碑意义。(厦门网)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