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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25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596
 

浙农专发〔2010〕1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种子管理,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推进种业健康发展,保障种子有效供给,农业部将2010年定为“种子执法年”。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09]1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活动方案,切实加强种子管理,确保执法年各项活动的落实。请将你市、县(市、区)活动方案于2月1日前报我厅种子总站。

    联系人:省种子总站  吴伟,电话:0571-86757076

    附件:《浙江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种子执法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我省种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执法为重点,以规范企业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引导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大种子执法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等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确保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

    二、活动目标

    通过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企业实力;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的违法行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通过公开种业相关信息,提高农业部门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种,提高种子管理水平,确保品种种植安全、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和种子产业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不合格种子企业、检查许可核发情况

    1.清理范围

    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为和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备案情况。

    2.检查内容

    (1)注册资本:要求出具工商登记或年检的营业执照、2009年度会计报表,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2)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使用和产权证明。

    (3)品种选育: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有相应的育种条件,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

    (4)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种子质量检验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或证件,以及该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

    (5)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

    (6)许可证核发: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不规范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

    (7)非持证经营者备案: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证经营者备案情况。要求被备案者出具相应营业执照等。

    3.工作分工

    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逐一清理。省发证企业(见附表6),我厅委托企业所在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10年5月15日前报农业厅。其中,浙江农科种业公司、宁波种子有限公司由省农业厅进行检查,受农业部委托,部发证在浙企业(勿忘农种业股分有限公司、浙江传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由省农业厅检查。

    4.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清理;同时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要求,检查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备案情况。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设区市农业局要对县级清理与经营者备案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农业厅组织五个检查督导组,分片检查督导;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发证机关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以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5.时间安排:

    1月,制定方案,组织召开全省种子管理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明确种子执法年的工作要求,并开展种子法等相关培训;

    2-4月,发证机关对持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同时自查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为和对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备案情况;

    5月底前,由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市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农业厅;

    6-7月,省农业厅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督导和抽查;

    8月,省农业厅汇总清理情况,并报农业部;

    10月,对不合格的种子企业,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

    11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清理与检查结果,省农业厅汇总后,报农业部备案。

    (二)种子市场大检查

    1.检查范围和抽检作物

    春季检查水稻玉米棉花和蔬菜等作物,秋季检查油菜、蔬菜和大小麦等作物。检查范围:省级重点检查不少于2个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每个市场抽查不少于15个经营者)、不少于10个省级发证种子企业,抽查部分市、县发证及非持证种子经营者,每个种子企业或经营者抽查2个样品;市级重点检查本级及县级发证的种子企业或经营者不少于5家,县级重点检查非持证经营者不少于5个,每个种子经营企业或经营者抽查2个样品。检查中种子质量的抽检对象和范围与“绿剑”春、秋两季集中执法行动相衔接,列入浙农〔2009〕年154号文件确定的市县种子抽查的,不重复抽检。

    2.检查内容

    (1)种子质量:主要检测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等三项质量指标,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所扦取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样品还须进行品种纯度田间同季鉴定(与大田生产同步种植)。

    (2)品种真实性:对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所扦取的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样品开展品种真实性鉴定。

    (3)种子标签:重点检查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检查内容见附表1)。

    (4)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重点检查经营证照、经营范围、有效期以及经营档案建立、记载和保存情况等(检查内容见附表2)。

    (5)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属于未审先推,以及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品种退出和授权品种生产商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等信息(检查内容见附表3)。

    (6)转基因品种:检查市场上销售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3.工作分工

    检查扦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种子总站牵头协调厅执法总队、厅办证窗口等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各有关市种子管理站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的种子质量、标签、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及授权、转基因品种等进行检查、扦样。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样品送北京农林科学院和中国水稻研究所等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转基因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样品寄送农业部种子及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检查组成员应由持证种子质量扦样员(1名以上)、综合执法人员以及熟悉种子标签、经营许可证、经营档案和品种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4.工作要求

    (1)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要使用统一检查文书(详见附表1-3),如实全面记录有关信息,并要求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检查记录表格一份留存被检经营者,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

    (2)样品扦样:要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995》规定的程序开展扦样、分样和样品检测工作。要准确、全面填写扦样单上的各项信息,由扦样人员在扦样单上签字,并由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要做好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的封缄和标识工作,被检经营者负责人和扦样人员应分别在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包装袋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备份样品留存承检机构以备复检使用。对于被检经营者名称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不一致的,扦样机构必须向标签标注生产商寄送确认函以确认该种子样品的生产商,并保存好寄送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

    (3)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要发挥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作用,实行检打联动,及时打击种子违法行为,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吊证的要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产品抽样单、检测报告、确认证据等)报送发证机关,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并在网上公布。

    5.时间安排

    1月,制定方案,组织培训,明确工作要求;

    2月,完成春季种子市场大检查和种子扦样工作;2月底前将相关检测样品寄(送)到相关检测鉴定机构;

    3月20日前,省种子质量检验站完成种子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的检测;

    4月初,省农业厅将春季市场检查结果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4月底,省农业厅公布春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8月,省农业厅组织开展秋季种子市场大检查;

    8月底,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秋季检查结果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10月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秋季种子市场检查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厅成立省种子执法年领导小组,由分管种子工作的朱志泉副厅长任组长,省种子总站王浩良站长和执法总队赵作欢总队长任副组长,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厅科教处、厅政法处等分管领导为成员。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根据本辖区内种子管理及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详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把执法年活动作为本部门201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并明确由种子管理机构牵头负责执法年的具体工作,种子管理机构、综合执法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组织宣传发动。组织召开全省种子管理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种子执法年活动,开展《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和种子行政执法知识培训,对种子许可证清理、种子市场检查及严格品种审定等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举行全省种子执法年启动仪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形式,对执法年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广泛深入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种子法执法年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我厅对各县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种子执法年各活动的开展和落实情况,我厅将在各项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并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各设区市也应根据实际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四)实现信息公开。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种子检验员及检验机构信息、种子执法信息、种子市场检查信息及时公开,并随时报我厅。我厅将以浙江种业信息网为平台,建立种子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做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品种审定信息可查询,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品种,方便种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查询。

    附表:1.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种子标签检查记录表

    2.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种子经营档案检查记录表

    3.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检查记录表

    4.浙江省种子企业检查情况记录表

    5.浙江省种子经营许可核发与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备案检查情况表

    6.浙江省省级发证种子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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