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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种坑农 “签约”种植户状告种业公司“法人”获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2-26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487
 

    兰州晨报张掖讯(记者曹勇 通讯员王志红)一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种业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竟然与64户农民签订了蓖麻种植合同,且为农户提供了不合格的蓖麻种子,结果给64户蓖麻种植农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近日,记者从甘州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王某依法赔偿64户农民经济损失74400元。

  事件:蓖麻种植出现纠纷

  2008年4月12日,王某以“张掖市辰丰种业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与石某、普某、石某某签订了一份“商品蓖麻种植合同”,合同签订后,石某等3人又在甘州区党寨镇上寨村十六社、四社、十社等社联系了64户农民,落实了327亩的蓖麻种植面积,王某提供蓖麻亲本种子300公斤。2008年4月下旬,64户农民将王某提供的蓖麻种子播种后,发现蓖麻出苗不齐、出苗间隔时间长、出苗率低。同年5月16日,64户农民将剩余的部分蓖麻种子委托张掖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分中心进行了发芽率检验,结果发现该样品种子发芽率指标只有44%。此后石某等部分种植农户与王某多次协商蓖麻出苗和拔除补种作物的事宜,但都没有结果。后因蓖麻产量低,种植户未向王某交售蓖麻。

  审理:合同系无效合同

  2009年5月,64户种植户向甘州区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经甘州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张掖市辰丰种业公司”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2009年6月,甘州区公安局以商品蓖麻不属于种子范围,双方纠纷系合同纠纷,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涉嫌犯罪,作出了“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未予立案,种植户遂将王某告到甘州区法院。

  甘州区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以“张掖市辰丰种业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商品蓖麻种植合同”,因“张掖市辰丰种业公司”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合同上的公章也系假公章,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系欺诈行为,且“张掖市辰丰种业公司”的设立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64户农民获得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及张掖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蓖麻发芽率检验结论及王某的陈述,可以认定蓖麻种子不合格;且王某在蓖麻种植过程中未向种植户提供技术规程、技术指导,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对种植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义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给王某交售所生产的蓖麻,部分农户在蓖麻出苗不齐、出苗率低的情况下,在蓖麻地里补种了油葵、豆子等其他作物,且拒不拔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甘州区法院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使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和市场秩序,法院判令王某赔偿64户农民的经济损失74400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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