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快报永福讯 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由购买谷种引发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6月下旬,家住永福县堡里乡农户陈某,向该县销售农资产品的韦老板购买晚稻“玉科占5号”谷种回家种植。该收割时,陈某家的稻谷并未达到韦老板所承诺的---“生育期108天,亩产450公斤”,陈某种植的稻谷普遍亩产200公斤左右,给陈某造成重大损失。为此,陈某找到韦老板要求赔偿。经双方协商,韦老板同意赔偿陈某稻谷330公斤,合计858元。同时,韦板写下一张欠条,保证2009年11月28日向陈某一次性付清赔偿款。到期后,韦老板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收成遭受损失,索赔无果,陈某一纸诉状将韦老板告到永福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老板赔偿损失858元,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经做工作,双方达成协议:韦老板今年3月15日前给付陈某种子损失款858元;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韦老板自愿负担。 (潘晓燕 韦贻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