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农(种) 罚[2010 ] 01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浮梁利民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华德
单位地址:浮梁县城 电话:13879807626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优I402”杂交水稻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2009年生产、销售的早稻“优I402”种子种植不结实,导致浮梁等地8700亩水稻减产绝收,造成农民直接经济损失约470万元。根据2009年6月23日专家鉴定,以及立案调查、取证,认定该批种子为假种子。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优I402”杂交水稻种子一案,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浮梁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对浮梁利民种业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职能划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厅吊销该公司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对此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浮梁利民种业有限公司的主要农作物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农业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