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23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825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的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申请农作物品种审(认)定、引种审查及不育系鉴定的田间考察鉴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至少结束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区域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审定标准。

2、申请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至少结束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认定标准。

3、申请引种审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正在进行品种引种试验(正式试验)。

4、申请鉴定的水稻等作物的不育系,应至少有一个配组品种结束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区域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的审定标准。水稻两系不育系,应提供中国水稻所或华中农业大学出具的人工气候箱鉴定结果,且鉴定结果达到不育系的审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品种(不育系),需向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选育单位(个人)的申请报告(简要说明建议考察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2、品种(不育系)的选育报告;

3、品种的栽培技术研究报告;

4、申请认定的品种应提交比较试验的汇总报告;

5、水稻两系不育系,应提供人工气候箱的鉴定结果;

6、省品审办或专业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品种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申请单位(个人),应提前安排好考察现场。现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集中选择种植现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引种审查的考察现场,应集中安排在当年相应作物的省级新品种展示示范点的周围,每品种的连片种植面积为5亩以上。具体地点由各申报单位在播种前与省品审办联系确认。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考察现场,应安排在该作物的主产区,具体地点应交通便利。

2、合理安排播期。按照熟期,省品审办对各作物每年组织1?2次集中考察鉴定。具体为:早稻在7月中旬、中稻在9月上旬、晚籼在10月中旬、晚粳在10月下旬,油菜在5月上旬,小麦在5月中旬,玉米低山平原在7月下旬、二高山在8月下旬,棉花在9月中旬,春大豆在7月中旬、夏大豆在9月下旬,西瓜保护地栽培在6月中旬、露地栽培在7月上旬。申请单位(个人)应根据上述时间合理安排播种期。

水稻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的时间为8月15~25日,申请单位(个人)应安排好分期播种现场,并提前20天以上做好自交套袋工作,以便一次性完成考察鉴定。

3、设置对比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考察现场应尽可能安排种植对比品种,对比品种应选择与其亲缘关系最近的品种。对比品种应与申请田间考察鉴定的品种在同一田块对比种植,面积不小于0.1亩。

4、现场的田间管理。应按照品种特性,因地制宜采取最优栽培管理;田间不得去杂去劣。

第六条  田间考察鉴定专家组的组成。专家组原则上由相应的专业组委员组成,根据需要,省品审办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程序与内容。

1、品种的第一选育单位(个人)在计划考察的15天前,向省品审办提交组织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省品审办在组织考察的7天前,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个人)。

3、田间考察鉴定。

(1)专家组对现场进行考察,重点是考查品种的特征特性等;

(2)品种的第一选育人详细介绍品种的选育、试验试种及栽培技术研究等有关情况;

(3)专家组审查有关材料,并进行质询;

(4)申请单位(个人)回避,专家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形成田间考察鉴定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品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