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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下发通知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清理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02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449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甘农牧农〔2010〕105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准入管理,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提升种子企业实力和种业集中度,做大做强种子产业,根据农业部《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和《甘肃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

    二、检查内容

   (1)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资质是否符合发证条件;

   (2)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过期;

   (3)企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及挂靠生产种子行为;

   (4)企业是否存在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

   (5)企业是否存在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6)近两年企业是否存在侵权生产经营行为;

   (7)企业是否已解体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

    三、工作分工

    清理工作按照“谁发证谁清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农牧厅负责检查取得部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检查、清理取得省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市(州)负责检查、清理持有本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一)持证企业自查

    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对照许可发证条件(附件1、2)和要求进行自查。部级和省级发证企业要按照《书面审查材料目录》(附件3)制作书面审查材料,市(州)级发证企业参照制作。书面审查材料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书面审查材料中,照片、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企业要如实填写《2009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表》(附件4),并准备好如下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1)注册资本:银行、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证明材料出具时间为2009年底至2010年初。

   (2)设备设施: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

   (3) 生产品种:生产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书面证明;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有相应的育种条件及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

   (4)技术人员:省农牧厅核发的种子质量检验、生产、加工和贮藏技术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或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核发的种子加工和贮藏技术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

   (二)省、市检查清理

    省农牧厅派出检查组对持证企业逐一检查,第一组由省农牧厅政策法规处带队,负责酒泉、金昌、白银三市;第二组由省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带队,负责武威、兰州、临夏、陇南、天水五市(州);第三组由省种子管理总站带队,负责张掖、定西、平凉、庆阳四市。检查组对部级和省级发证企业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核对证明材料与实物是否符合,填写《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核查清理记录表》(附件5、6),并提出清理意见。各市(州)负责本级发证企业检查。

   (三)部、省级抽查

    省农牧厅对各市(州)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农业部对我省持证企业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4月5日前,市(州)农业行政部门按通知要求做好种子企业清理准备工作;

    4月6日-4月15日,持证种子企业完成自查,并准备好书面审查材料;

    4月16日-6月31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发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4月16日-5月31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发证种子企业进行逐一清理,并对农业部发证企业进行检查;

    7月1日-7月31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发证企业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本辖区书面清理报告和汇总表(附件8、9)按时报省农牧厅,同时抄送省种子管理总站(电子word文档发至gsseed@163.com邮箱);

    8月1日-8月15日,省农牧厅组织检查组对市级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8月16-8月31日,省种子管理站将全省种子企业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清理结果报农业部;

    9月,农业部对我省种子企业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10月,对不合格的种子企业,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

    11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清理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成立专门检查组,制定清理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规定的发证标准(附件1、2)和检查内容,对所有持证种子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并对群众举报的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二)明确任务。各市(州)、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辖区种子企业,并指导企业搞好自查。同时,各地要严格按照清理活动的时间安排开展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汇总上报清理情况,保证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格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在清理过程中,对检查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7),整改期限为20天,被检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要完成整改事项,并向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机关报送整改报告,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复核申请的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收回、注销或吊销许可证。

   (四)严肃纪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在清理种子企业过程中要严肃纪律,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抽查,对工作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收回其许可证,并责令该企业3年之内不得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停止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要收回其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将清理结果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联系电话:0931-4867878   传  真:0931-4864466 

   电子邮箱:gsseed@163.com

附件:1. 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验室和仪器设备要求
     2. 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仓储加工设施要求
     3. 书面审查材料目录
     4.2009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表
     5.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核查清理记录表(省级)
     6.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核查记录表(马铃薯基础种薯)
     7.整改通知书
     8. 种子生产企业清理结果汇总表
     9. 种子经营企业清理结果汇总表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1.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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