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7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部批准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我部对农业部批准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和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条件进行了细化。现将核发条件公布如下,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附件1: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人员情况
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检验类别包括田间检验、室内检验,其中田间检验类别至少2人)。
三、设施设备
(一)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具有发芽箱、水分快速测定仪、电泳仪和电泳槽或类似的品种纯度检测仪器、放大镜、望远镜、照相机等仪器设备。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为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二)干燥贮藏设施。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烘干设备,仓库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四、生产基地
种子的生产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种子生产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品种情况
获得相应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安全控制
具备独立的转基因种子生产、运输、检验、干燥、收储、加工设备、种子生产基地和运行体系,要做到转基因种子的可控制、可追溯、可标识。
附件2:
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人员情况
种子加工技术人员2名以上,具有专门的酸脱绒技术人员;种子贮藏技术人员1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检验类别包括扦样、室内检验,每类至少2人)。
三、设施设备
(一)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具有扦样器和分样器(各2套以上)、净度台、电子秤、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发芽箱(2台以上)、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2个以上)、烘箱、粉碎机、电冰箱等仪器设备。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体系完善,能够按照质量体系文件有效实施。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为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二)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具有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的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指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完成脱绒作业。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须具有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三)干燥贮藏设施。晒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四)营业场所。具备专门的营业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五)转基因生物安全。具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具备独立的转基因种子干燥、加工、收储、检验、运输和运行体系,能够实现转基因种子的可控制、可追溯、可标识。
四、品种情况
获得相应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