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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辰丰种业公司提供不合格种子赔偿损失744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19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427
 

甘州区法院审结一起蓖麻种植纠纷集团诉讼案

---提供不合格种子,罚!

记者:王众鸿

    近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该案曾备受社会高度关注。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王吴苗(化名)赔偿64户农民经济损失74400元。

    案情回放

    2008年4月12日,王吴苗以“张掖市辰丰种业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与石某、普某、赵某签订了一份“商品蓖麻种植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石某等3人在甘州区党寨镇上寨村十六社、四社、十社等社落实了64户农民,蓖麻种植面积为327亩,王吴苗提供蓖麻亲本种子300公斤。

    质检结论

    2008年4月下旬,64户农民将王吴苗提供的蓖麻种子播种后,发现蓖麻出苗不齐、出苗间隔时间长、出苗率低。同年5月16日,64户农民将剩余的部分蓖麻种子委托张掖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分中心进行了发芽率检验,经鉴定所检项目发芽率指标达44%。鉴于上述情况,部分农户为减少损失,在蓖麻地里补种了油葵等作物。在蓖麻生长过程中,石某等部分种植农户与王吴苗多次协商蓖麻出苗和拔除补种作物的事宜,没有结果。2008年11月,王吴苗向种植户提供了蓖麻脱粒机开始脱粒。在脱粒过程中,脱粒机几次出现故障,王吴苗派人进行了修理和更换。2009年3月,十六社部分农户的蓖麻仍未脱粒完毕,王吴苗派人将蓖麻脱粒机拉回。因蓖麻产量低,种植户未向王吴苗交售蓖麻。随之,种植户将王吴苗诉之甘州区法院。

    法院判决

    甘州区法院一审认为,王吴苗以“张掖市辰丰种业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商品蓖麻种植合同”,因“张掖市辰丰种业公司”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合同上的公章也系假公章,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系欺诈行为,且“张掖市辰丰种业公司”的设立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双方协议和张掖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蓖麻发芽率检验结论及王吴苗陈述,可以认定蓖麻种子不合格;且王吴苗在蓖麻种植过程中未向种植户提供技术规程、技术指导,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注意义务,部分农户在蓖麻出苗不齐、出苗率低的情况下,在蓖麻地里补种了油葵、豆子等部分其他作物,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甘州区法院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使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和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审判令王吴苗赔偿64户农民经济损失74400元。(来源:甘肃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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