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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19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859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的通知

    陕农业发〔2010〕66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种子产业做大做强。省农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及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种子工作实际,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申报材料和审核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2、申报材料和审核要求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条件

    1、注册资本

    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种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人员情况

    必须具备2名以上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检验类别包括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3名以上的具有助理农艺师资质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以上人员不可借用,应当全职聘用。

    3、设施设备

    ①检验设施设备: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具有光照发芽箱、水分快速测定仪、放大镜、望远镜、照相机等仪器设备。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企业必须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②干燥贮藏设施:必须拥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2台以上的烘干设备,库房500平方米以上,以上设施设备企业必须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③生产基地:具有繁育种子的良好条件,且无检疫性病虫害;杂交制种基地应有较好的隔离措施。

    二、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条件

    1、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以上。

    2、人员情况

    必须具备2名以上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检验类别包括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经省级以上农业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各1名(也可1人兼两项)。经营转基因棉花种子的还应增加1名脱绒技术人员。以上人员不可借用,应当全职聘用。

    3、设施设备

    ①检验设施设备: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具有分样器1套、套筛1套、光照发芽箱1台、电热恒温培养箱1台、电热干燥箱1台、粉碎机1台、电子天平(0.1-0.01克)1台、电冰箱1台、工作台及培养皿、化学药剂等,检验仪器配套,质量完好,布局合理,能够正常开展种子检验工作。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企业必须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②加工设备设施:拥有种子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必须具备加工能力三吨/每小时以上的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各1台,包衣机1台,计量包装机1台,经营棉花种子的还应具备棉花种子脱绒机1台。相关设施设备必须企业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③干燥贮藏设施:种子晒场300平方米以上,种子库房3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企业须自有产权。

    ④营业场所:具备专门的营业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可取得有效期为五年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A证)。其种子经营有效区域的划定由审批机关根据申办企业自有品种、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等情况确定,最小至县,最大不超过全省。

    三、其它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取得有效期为五年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B证。

    1、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上。

    2、人员情况

    有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检验类别涵盖扦样和室内检验)1名以上,不可借用,应当全职聘用。

    3、设施设备

    ①检验设施设备:有能够检验种子水分、发芽率等所需的检验室20平方米以上,光照培养箱和水分测定仪各1台。以上设施设备企业须自有的产权。

    ②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具备种子营业场所40平方米以上,库房100平方米以上。

    附件2:

    申报材料和审核要求

    一、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省农业厅审批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按照相应的许可条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基本情况。提供企业资产评估或验资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以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证明材料。到期重新申请或申请许可证变更的,还应提交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人员要求。提供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加工贮藏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生产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不可借用,应全职聘用,同时附全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设施设备。种子检验、加工、干燥、贮藏、营业等场所场地的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以及上述设施设备的清单、实景照片和相应的发票等产权证明;制种合同、品种介绍、专利品种授权书面证明、转基因品种生物安全证书、种子生产基地介绍及检疫证明等材料。

    (四)其它材料。具体办证条件中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封面应详细注明申请事项,包括新申请或到期重新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许可证项目变更等,申请材料应附目录和编码,并按照企业基本情况、人员要求、设施条件、生产基地条件、品种说明、其他情况的顺序组织材料,提供的设施条件照片要和相应的产权证明一一对应,照片和复印件清晰可鉴。省级核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应一事一申请,申请表不得涂改。

    三、审核要求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的许可条件,对申请企业的资质进行实地考察,逐一审核,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单位,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应核发条件逐项说明申请单位具体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省农业行政审批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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