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2010〕75号
关于开展2010年严厉打击制售
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厅(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2010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解决假冒伪劣农资损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促进农业增产、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现就开展“2010年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农资质量好坏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农民群众对农村基层党委、政府的评价,直接关系到党的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体现农民愿望、符合农民利益、赢得农民拥护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为重点,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农资打假专项执法和日常监管,加大对大要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积极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促进监管执法客观公正、农资市场规范有序,保障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使广大农民群众更直接感受到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农村基层党委、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
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立足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把握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一)清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查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从事农资生产经营活动。要突出生产源头治理,重点强化证后监管的力度,对已丧失相关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二)严格农资产品的市场准入。对需经审定、审批、登记等许可的农资产品,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完善农资产品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或国家已明令禁止的产品证照,要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
(三)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要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继续加大对种子、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及配件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标识不规范、虚假标识、虚假宣传、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要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意识,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四)突出抓好高毒和禁用限用农药工作。要加大巡查、检查和质量抽查力度,加强对农药名称、商标、标签、包装、装潢的监管。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类的农药,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办理核准登记。对高毒和禁用限用农药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对高毒和禁用限用农药经营的相关规定,坚决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毒和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力度,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狠抓案件查处工作。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信访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理、排查化解机制,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查处,有力震慑违法生产经营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要依法加强涉农广告的监管,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涉及种子、肥料、农药、农膜和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的虚假违法广告,从严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七)推行农资行业诚信建设。要积极引导农资生产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诚信意识。要探索建立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根据农资质量抽检、市场主体资格、合同履约率、消费者投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三、工作要求
当前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仍有发生,实现农资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的任务仍然艰巨,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狠抓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层层分解落实,认真负责地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指导,确保监管执法到位。要积极实施农资打假和监管考核评价工作,深入各地明察暗访,督办大案要案,督促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调,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各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执法公正,不得以罚代管、罚款放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严肃查处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包庇放纵和为不法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充当“保护伞”等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应于今年11月30日前向各自上级部门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农 业 部
二0一0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