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科学地反映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信息,做好种子供需预测预警,促进主要作物良种有效供给,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作物种子市场信息(以下简称“市场信息”)是指全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供应、市场需求、质量及价格变化等内容的数据统计和情况分析。
第三条 农作物种子市场信息调查统计工作由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确定专人负责。
对企业的调查统计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其中勿忘农种业、农科种业、浙农种业、国稻高科种业(下称省属公司)由省种子总站负责。
第四条 市场信息工作包括面上统计(生产统计、供需统计)、观测点调查和汇总分析。
第五条 生产统计形成全省种子生产信息。
项目内容包括作物名称、品种名称、落实生产基地面积(辖区内)、预计生产种子量、已入库种子量等。
统计时间一般为种子生产计划落实和收购期间。
第六条 供需统计形成全省种子供需信息。
项目内容包括作物名称、品种名称、预计需商品种量、已备商品种量、已供商品种量、当日商品种库存、预计余缺量等。
统计时间分春播、夏播、冬播三季进行,其中春播为周报制,各市上报时间为3月初至4月中旬;夏播和冬播为旬报制,各市上报时间分别为5月初至六月中旬和10月下至12月上旬。各县上报时间顺延提早1至2天。
作物范围为:春播作物包括常规早稻、杂交早稻、春玉米、春大豆、棉花等;夏播作物包括常规晚稻、杂交晚稻、普通玉米、鲜食玉米等;冬播作物包括大麦、小麦、油菜、蚕豌豆、马铃薯等。
第七条 观测点调查是指调查定点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形成全省种子质量、成本、价格和供需年度变化趋势等信息。
观测点由省种子总站设定,定点企业由所属种子管理机构指定,并报省种子管理总站备案。定点企业应当为辖区内规模较大且联系方便的种子企业。定点企业原则上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条 调查和统计的具体作物种类、项目内容、时间要求以及统计表式由浙江省种子总站下达。
第九条 调查和统计的品种范围,原则上应当为指定作物种类的所有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应为通过审定或通过省外引种审批的品种。
第十条 面上统计表按照县、市、省逐级上报,观测点调查直接报省。每一级制表单位应当把采集或上报的原始数据整理、核实和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编制调查统计表,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列入调查统计范围的作物,应如实上报,不得少报、漏报或虚报。
(二)预计需种量是指农民希望从市场购买的商品种子数量,依据往年该作物商品种子实际销售量、预计播种面积和农民自留种等因素确定。县级应在乡(镇)填报的基础上统计。
(三)已备商品种量是指种子经营部门已备在库且计划在本地市场销售的合格种子数量(即以种子是否在库为准,不受合同签订情况影响,但计划或已签订合同拟调出省外的应当扣减)。已备商品种量不包括政府储备在库种子和农民自备种子数量。但批准动用而转入的储备种子数量列入已备商品种量。县级统计要覆盖辖区内所有种子经营企业(户),属于分公司为总公司代购代储的不在本地销售的种子数量应当扣减。
省属公司只填报计划在省内销售的数量,但列入分公司本地销售的数量应当扣减,该部分数量由分公司所属辖区种子管理机构填报。
(四)已供商品种量是指上述已备商品种的销售量。不包括农民自留种串换数量。
(五)种子生产统计中的信息数据以生产主体填报为准,即委托他方生产种子的信息数据归属委托方所在地填报。
(六)品种名称要规范。对于通过审(认)定的农作物品种,必须用审(认)定公告中的名称,不能用俗称、别名、代号。
(七)县及县以下一级统计时以公斤为单位,不保留小数;市、省汇总统计时以万公斤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价格一律以元/公斤为单位并保留二位小数。
(八)在统计表右下角标注:填表人、审核人、联系电话、制表单位、填报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数据的审核修正制度,主动征询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力求报送数据科学、准确、完整和可靠。对不符合编制格式要求的,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应退回上报单位,并及时指导督促修改。
第十三条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盖章后上报。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报告上一级部门予以更正。做好统计资料的保密、存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信息由省种子总站汇总、上报和公布。
第十五条 对农作物种子供需统计中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本规范由浙江省种子总站负责解释。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