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计发〔2010〕17号
关于2010年浙江省订单水稻良种奖励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10 〕2号)精神,保护和提高农民生产水稻良种积极性,稳定水稻生产种源,确保我省水稻生产,现就2010年订单水稻良种奖励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奖励范围为承担2010年全省水稻良种订单收购任务的县(市、区);奖励对象为与持有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良种的种粮农户。
二、奖励标准
农户每交售常规水稻种子50公斤奖励20元,杂交稻种子50公斤奖励5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最高每亩不超过140元。
三、操作程序
1.各有关水稻良种收购企业(须为在省内注册,并持有水稻相应品种种子生产许可证)与种子生产基地农户签订水稻良种生产合同(一式三份),并建立分户“良种生产计划表”(见附件1)。
2.良种生产基地所在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责任农技员等按种子企业提供的分户良种生产计划表和水稻良种订单合同核实订单水稻制(繁)种面积以及种子生产的合法性,并进行村级公示。责任农技员和村委会的核实情况经乡(镇、街道)政府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级农业部门。
3. 县级农业部门统一审核汇总,登记入册,并于8月15日前,将订单水稻良种生产计划汇总审核表(见附件2)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2010年订单水稻生产种子的数量与面积。
4.省财政厅根据确认的2010年订单水稻良种生产数量和面积,于8月底前将订单水稻良种奖励资金预拨给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5.水稻良种收购结束后,有关种子企业按照农户实际投售订单水稻良种数量,填写“订单水稻良种奖励资金发放表”(见附件3),并报当地农业部门。当地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并通过一卡(折)通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
6.2011年2月底前,有关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将订单水稻良种奖励落实情况总结和审核汇总表(附件4)以联合行文形式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由省农业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复核后于3月底前与各地结算奖励资金。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水稻良种订单奖励工作。种子企业负责做好水稻良种的订单签订、数据填报、良种收购等工作,对农户投售的订单内水稻良种,要认真核对投售对象、订单品种、面积和数量,收购发票须填写清楚订单内收购的品种与数量。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核实水稻制(繁)种面积和种子企业生产资质。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筹措发放和资金监督等工作。
2.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要切实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本区域上报的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负责。省级有关部门将开展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规定,虚报水稻制(繁)种面积、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当年奖励资金外,将取消下一年度订单签订资格;对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3.加强宣传服务。各地要通过农民信箱、政策明白卡等形式广泛宣传订单水稻良种奖励政策,深入基层,了解企业和农户的需求,指导种子企业做好水稻良种订单生产基地落实、订单签订、良种订单清册填报等工作,确保政策宣传到位、工作服务到位。
二0一0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