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证书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种子管理局(站),有关种子企业:
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8〕141号)规定,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证书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两年审查一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规定,《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证书》届满两年的,必须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种子检验员资格。
二、定期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包括检验知识更新、检验能力保持等情况。
检验知识更新审查以接受继续教育为主,两年内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平均20小时/年)。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认定依据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院校出具的培训证书和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检验能力保持审查以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的工作量、工作表现为主,两年内累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时间扦样员和田间检验员不少于100小时(平均50小时/年)、室内检验员不少于600小时(平均300小时/年)。认定依据包括个人工作总结、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和受聘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三、定期审查由种子质量检验人员提出申请,受聘工作单位统一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本次定期审查工作受理2008年7月以前发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证书,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0日,今后每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不再另行发文。
四、申请定期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证书定期审查申请表;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三)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四)受聘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五、我省颁发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证书由湖北省种子管理站组织审查工作,各市、州种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证书的初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否已脱离受聘工作单位,是否仍在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岗位,初审通过后统一报送省种子管理站质量管理科审查。
六、因接受继续教育、从事检验工作的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审查未通过的,允许保留资格一年。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可以在次年再次申请审查。再次审查接受继续教育、从事检验工作的时间要求按年平均标准的三倍核算。再次审查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七、审查未通过且次年未提出审查申请或者再次审查未通过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资格,受聘检验机构收回《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证书》。
八、种子质量检验人员不同年份取得不同类别的,在进行审查时,未满两年的类别按第三条规定的年平均标准进行审查,不足一年的留待下次审查。
二0一0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