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申领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农作物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生产、质量检验、贮藏、加工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的考核和证件管理工作,其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员、农作物种子贮藏保管人员、农作物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农作物组培苗生产技术人员及其质量检验人员,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人员及其质量检验人员均实行考核制度。
第六条 申请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七条 申请者每年5月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每年8月安排考核,并将具体时间通知申请者。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发给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农作物组培苗生产技术人员、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相应作物基本理论知识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员、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人员、农作物组培苗质量检验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种子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农作物种子基础知识、种子检验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农作物种子贮藏保管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种子基础知识、种子贮藏保管技术。
农作物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种子基础知识、加工技术及有关设备的操作规范。
第十条 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每3年定期审查1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注销其种子技术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不得涂改、倒卖、出借或者转让。丢失、损毁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的,应当及时向考核管理机关报请补发。
倒卖、出借或者转让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的,考核管理机关取消其技术人员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发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2010年4月7日起施行。
附件: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申请表、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审查表、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格式、农作物种子技术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