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种子管理局文件
湘农种管〔2010〕15号
湖南省种子管理局
关于对取得省部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核查的通知
各市州种子管理站:
按照2010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我局将于6月30日前组织相关市(州)种子管理站对57家已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85家已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现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注册资本: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
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种子贮藏保管人员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以及该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
品种选育: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有相应的育种条件,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
企业运行:企业是否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或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过企业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
二、核查依据
《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0年湖南省种子执法年活动工作方案》。
三、任务分工
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各市(州)种子管理站对其辖区内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核查。具体分工见附件1、附件2。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种子管理站要到每个种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的资质条件逐一进行核查,并于6月15日前将核查清理结果表(见附件3)报我局。核查中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检查合格的,允其继续生产经营;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我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12月31日前按要求整改到位,逾期不改的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依法撤销其许可证;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发证机关将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对停止生产、经营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将依法注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将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