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种子管理局
湘农种管函〔2010〕14号
湖南省种子管理局关于拟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函
湖南湘江种业有限公司等单位:
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应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的规定,你单位等企业已停止种子生产或经营活动1年以上(见附件),我局拟提请省农业厅收回你单位已取得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注销。如你单位有异议,请于6月30日前将本单位2009-2010年度的生产经营活动证明材料提交我局审议。提交的材料应包括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品种生产许可证编号、会计报表、销售发票原件等。逾期未提交材料或审议不合格的,我局将提请省农业厅注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