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农发〔2010〕110号
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和贵州省农业委员会《2010年贵州省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种子执法年活动进度和现阶段工作实施,我委拟从6月下旬开始到7月中旬,全面展开对全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清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含A、B证)。
二、工作分工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由原发证机关进行逐一清理。
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含原贵州省农业厅)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理检查工作一部分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清理检查,一部分由省农委组织清理检查。具体分工在《2010年贵州省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附件“全省种子经营许可证名单”中已经明确。
三、组织形式
为确保清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农委在全省种子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下成立贵州省种子企业清理检查组,名单如下:
组 长 吴承斌(省农委副主任)
副组长 张太平(省农委总农艺师)
成 员 黄俊明(省农委种植业综合处处长)
彭 义(省种子管理站站长)
李其义(省种子管理站副站长)
冯世义(省种子管理站副站长)
施文娟(省种子管理站副站长)
周介雄(省种子管理站市场管理科科长)
检查组下分两个小组。
第一检查小组:(检查清理由省农委检查的注册地在贵阳市的种子企业)
组长:吴承斌 副组长:黄俊明、李其义、施文娟
成员:周介雄、袁建琦、林波、刘海萍、杨恩琼、张文龙
联系人及资料整理:张文龙 电话:13885193676
第二检查小组:(检查清理由省农委检查的注册地除在贵阳市以外的种子企业)
组长:张太平 副组长:彭义、冯世义
成员:伍定文、高捷、王闽东、冯浪、雷昊
联系人及资料整理:雷昊 电话:13078561558
同时,省农委检查组将适时抽查各市(州、地)农委清理检查的情况。
四、清理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的清理
1、注册资本
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的企业资产证明(时间为2010年4-6月),资产证明须由具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查资产证明为审计报告时,要仔细审核审计报告中会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 项期末数数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要与“负债与所有者权益”项区别,最低不得低于500万元)。
2、仪器设备条件
实地检查企业的检验室及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是否达到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检验室条件(至少满足室内检验水分、发芽率、净度3项指标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并对照核实检验仪器设备的相应产权证明(即购货发票);
实地检查企业的生产、加工设备(种子精选机、种子计量包装机、种子包衣机等种子加工设备各1台以上)是否符合要求,并审查生产、加工设备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为购货发票,使用权证明包含租赁合同和租赁方的产权证明)。
3、设施条件
实地检查企业的检验用房(5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加工房和营业场所共(共300平方米以上)和种子晒场(生产企业提供,500平方米以上)是否符合要求,并审查相关设施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使用权证明包含租赁合同和租赁方的产权证明)。
4、人员资质
检查企业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贮藏保管和加工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的有效证件;
5、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对个别企业固定资产的产权办理及过户手续、相关技术人员的配备到位等完成情况按整改规定进行清理检查。
(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的清理
1、注册资本
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的企业资产证明(时间为2010年4-6月),资产证明须由具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查资产证明为审计报告时,要仔细审核审计报告中会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 项期末数数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要与“负债与所有者权益”项区别,最低不得低于100万元)。
2、仪器设备条件
实地检查企业与所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种子质量检验仪器、加工包装设备等条件。
3、设施条件
实地检查企业的种子仓库、加工房和营业场所(共100平方米以上)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实审查企业出具的相关设施的产权或使用权为该企业的证明。(使用权证明包含租赁合同和租赁方的产权证明)
4、人员资质
检查企业种子质量检验人员(1名)、贮藏保管人员(1名)及其它资质的有效证件。
五、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检查工作,所涉及各级农委(农业局)要成立企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2010年贵州省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分工,严格按照《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持证企业逐一清理,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要重点检查。省农委将对各地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和对于许可证过期未依法续办,屡次违法未整改的企业,发证机关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企业清理结果要形成专门材料,并详实填写《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核查清理记录表》(见附件),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被查处企业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以便社会监督和执法查询。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的,要函告相应的营业执照颁发机关。
六、时间安排
6-7月,发证机关对持证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7月20日前,清理结果上报省农委;
7月底前,省农委组织对全省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8月底前,省农委完成全省汇总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农业部;
10月,对不合格的种子企业,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
11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清理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核查清理记录表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核查清理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