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区试和审定涉及的相关工作的通知
甘农品审[2010]03号
各市、州种子管理站(局)、农业科研院(所)及有关种子企业:
2010年6月3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4号),对进一步规范品种管理,严格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的监督管理与检验检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作了详细安排。现根据《通知》要求,将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品种审定工作中急需办理的相关工作通知你们,请认真做好。
一、品种标准样品的管理
1、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选育单位应当将规定数量的品种标准样品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2、已通过审定但还未提供标准样品的品种,品种选育单位要在2010年8月1日前将标准样品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再由办公室统一送交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进行封存。逾期不交的,视该品种自动停止推广应用,委员会将按程序予以退出。
3、提交品种标准样品数量,玉米5公斤、马铃薯10公斤、水稻和小麦各3公斤、大豆和棉花各4公斤、油菜和胡麻各1公斤,杂交作物还要提交亲本各600克。
今后主要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的保存,一律按上述要求送样。
二、区域试验对转基因品种的管理
1、现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品种申请单位应尽快进行自查,并报来原申请试验表中信息真实性的承诺函。若委员会从样品检测中发现属转基因品种者,将封存该品种所有种子的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停止该品种单位3年申请试验的资格。
2、品种选育单位在新申请品种参加区域试验时,需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品种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并附上对参加区域试验填报信息真实性的承诺函。
3、申请转基因品种参加区域试验的,必须提交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试验点所在区域应在安全证书批准的有效区域之内),且能证明该品种与转基因生物的亲本来源一致。
转基因品种的区域试验,应按照规定进行隔离,并对目的基因和目标性状进行鉴定,不具备隔离条件者不得开展转基因品种区域试验。
三、对已审品种信息真实性开展自查
凡我省1996-2009年审定的品种,各品种选育单位都要对各自申请品种审定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自查。8月1日前,品种选育单位要将具有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出具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报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并对原提交的品种审定材料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自查结果与品种审定信息不一致或逾期不报的,委员会按程序将该品种予以退出。
自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委员会将于10月1日前报农业部。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