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超级稻新品种选育与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超级稻新品种选育与示范项目实施以来,对促进水稻生产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国超级稻研究与推广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超级稻新品种选育与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超级稻新品种选育与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级稻新品种选育与示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高效有序,根据国家财政农业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坚持“科研推广联动、良种良法配套”的原则,以“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为目标,积极推进超级稻发展。
第三条 本项目以超级稻品种选育、技术集成、示范推广为重点,创新育种材料和方法,培育一批超级稻新品种,并在水稻主产区示范推广,带动大面积水稻生产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支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项目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管理,组织项目协调、指导、管理和实施工作。
受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参与项目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项目成立专家指导组,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研究提出项目品种选育、示范推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超级稻研究与推广工作方案,提出设立(或调整)超级稻区域和专题研究协作组的意见、审定参与单位,负责技术咨询、绩效评价和项目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超级稻新品种选育研究工作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负责提出超级稻研究阶段计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多学科协作攻关,并提交总结报告和相关建议。
第七条 设立超级稻区域和专题研究协作组(简称协作组),协作组组长在首席专家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和专题研究计划和目标任务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并定期报告执行进展。
协作组坚持相对稳定、适度开放的原则。
第八条 建立超级稻新品种选育协作组之间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加强协作组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第九条 超级稻示范推广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承担任务的省级农业部门要设立超级稻示范推广专家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技术指导和检查督导,及时进行项目考评验收和工作总结。
第十条 建立超级稻新品种选育协作组与省级农业行政部门之间的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协作组各成员单位的研究进展、成果转化推广建议等,应及时反馈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及时向成员单位提出生产技术需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根据农业部下达的年度项目指南,项目申报单位填报项目申报书。超级稻新品种选育研究由牵头单位组织协作组成员单位直接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超级稻示范推广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财务司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审批下达任务,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经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财务司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目标任务,项目承担单位与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签订项目任务合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与具体实施单位签订任务合同,明确项目目标,落实项目责任。
第十五条 超级稻新品种选育研究各承担单位要制定年度计划,经协作组组长审核汇总后报首席专家,经首席专家审定后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十六条 超级稻品种按照农业部《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确认。
第十七条 超级稻新品种选育研究各协作组于当年11月中旬向首席专家上报项目年度总结报告,经首席专家汇总后形成总报告,于11月底上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年度超级稻示范推广工作,于当年11月下旬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超级稻新品种选育和示范分别由首席专家会同各协作组组长、各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导项目实施方案具体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实行专账管理,并按照项目任务合同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超级稻新品种选育研究资金主要用于材料设备购置与维修、租赁、差旅、会议、交通、印刷、咨询、劳务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超级稻示范推广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技术集成、技术示范、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补贴及差旅、通讯、资料、劳务、下乡补助等。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考评
第二十三条 本项目实行定期考评。超级稻新品种选育研究由首席专家组织阶段考评,超级稻示范推广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年度考评,考评结果须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可视情况组织专家指导组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超级稻新品种选育研究考评重点检查指标完成、资金使用、实施成效、协作实效、人才培养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超级稻示范推广考评重点检查示范推广面积、示范片建设、示范户培育、增产增收等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实施成效、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严肃查处。超级稻新品种选育研究成员单位实行淘汰制,根据考评结果对各协作组成员单位进行必要调整。超级稻示范推广根据考评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