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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印发《农作物品种试验田间鉴定办法 (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05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403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田间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品审字[2010]2号

贵州省农业科学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地)农业科学研究所及其他有关农作物品种选育单位:

   为了更加科学、规范的开展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田间鉴定工作,搞好农作物品种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及《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贵州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田间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我省进行农作物品种试验的各有关品种选育单位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贵州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田间鉴定的相关工作。

  附件:贵州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田间鉴定办法(试行)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贵州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田间鉴定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田间鉴定活动,搞好农作物品种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及《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申请农作物品种(杂交品种亲本及常规系选品种)试验的田间鉴定活动。

    第三条  申请农作物试验品种的亲本及农作物常规系选品种进行田间鉴定活动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杂交品种的亲本和常规系选品种鉴定,至少结束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区域试验,且已进入生产试验。不做生产试验的农作物品种鉴定可在区域试验第二年同步进行。

    2、水稻两用不育系起点温度的鉴定报告应由中国水稻所、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贵州省两用不育系生态鉴定中心提供;生态适应性鉴定报告由贵州省两用不育系生态鉴定中心提供。且鉴定结果应达到贵州省水稻两用核不育系育性标准(DB52/T431-2001)。

    第四条  申请田间鉴定的亲本(自交系、不育系、恢复系)、品种需向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选育单位(个人)的申请报告(简要说明建议鉴定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点的生态条件(海拔、气候等);

    2、亲本(自交系、不育系、恢复系)或品种的选育报告;

    3、原则上需提供鉴定亲本(自交系、不育系、恢复系)和品种的DNA指纹图谱。

    4、省品审办或专业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品种田间鉴定的申请单位(个人)提前安排好鉴定现场。现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种植现场。农作物品种的鉴定现场,应集中安排在当年相应作物的最佳适宜区域。具体地点应交通便利,并由各申报单位在播种前与省品审办联系确认。

    2、田间鉴定时期。亲本及品种特征特性表现最为明显的时期。

    3、田间种植数量。主要农作物杂交品种的亲本鉴定应将杂交种及其亲本分别同田种植,水稻1000株、油菜500株、玉米200株以上。农作物常规系选品种应将其新品系及原始品种(材料)种植500株以上,果、茶、桑品种种植10株以上。

    4、现场的田间管理。应按照品种特性,因地制宜采取最优栽培管理,田间不得去杂去劣,否则取消鉴定资格。

    第六条  专家组构成原则上由相应的专业组委员3~7人组成,根据需要省品审办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田间鉴定程序

    1、鉴定品种的第一选育单位(个人)应提前15天向省品审办提交田间考察鉴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省品审办在组织鉴定前7天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个人)。

    3、其它

    (1)品种的主要选育人详细介绍品种的选育、试验试种及栽培技术研究等有关情况;

    (2)专家组审查有关材料,主要鉴定品种的特征、特性等,并进行质询;

    (3)经专家组进行民主评议,形成田间鉴定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田间鉴定的书面意见作为该品种报审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品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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