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种站〔2010〕23号
福建省种子总站关于开展2010年度种子检验员证及种子企业检验人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种子管理站、有关种子企业:
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闽农种〔2008〕392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管理的通知》(闽农种〔2006〕93号)规定,我站开始实施今年定期审查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种子检验员证、种子企业检验人员证定期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继续教育,引导种子检验员、企业检验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严格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
二、种子检验员证、种子检验人员证届满两年的,必须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
三、定期审查由种子检验员、检验人员提出申请,受聘单位统一申报,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定期审查时间按取证时间(不含类别)年满两年计算,凡是由福建省农业厅闽农种〔2008〕503号确认审查通过的和闽农种〔2008〕410号批准的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种子企业检验人员,以及2009年延期审查的人员均为今年的定期审查对象,请持证人员及受聘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向省种子总站报送审查材料。
四、定期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包括检验知识更新、检验能力保持等情况。
检验知识更新审查以接受继续教育为主,两年内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
检验能力保持审查以种子检验员、检验人员从事种子检验的工作量、工作表现为主,两年内累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时间扦样员和田间检验员不少于100小时、室内检验员不少于600小时。认定依据包括个人工作总结、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和受聘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五、申请定期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种子检验员证、种子企业检验人员证及定期审查申请表;
(二)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三)种子检验员还应提交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及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六、审查工作将在11月底前完成。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在《种子检验员证》或《种子企业检验人员证》上记录审查结论。
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诉,提交有关材料。发证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决定。
七、审查未通过的,注销其资格,收回《种子检验员证》或《种子企业检验人员证》。种子检验机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常态保持检验人员的规定人数,定期审查时受聘单位申报的材料将作为核定资格人数的依据。
八、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定期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狠抓落实,严格标准,对隐瞒有关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有关电子表格可在《福建种业信息网》上下载。申请材料和变更材料统一以单位集中上报福建省种子总站(邮编:350003,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51号,联系电话:0591-87858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