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规定的通知
黔种站发[2010]31号
全省持证企业、省外进黔企业:
种子标签真实制度是《种子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近些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种子标签制度逐步健全,对促进种子生产、规范市场、指导使用标签标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种子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需要加以规范和调整。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现对我省流通的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与使用行为进一步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名称
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上标注的品种名称必须是审定名称,且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审定名称具唯一性,禁止擅自变更和修改(包括添加前缀词)。品种名称字体应当醒目,颜色与底色有明显反差,其它文字不得与品种名称并排、重叠。
二、品种说明
1、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性状必须与审定公告一致。同一品种通过国审或多省份审(认)定,其特征特性如有差别的应当标注销售所在省该品种的特征特性描述;
2、品种使用条件(适宜种植区和生产条件)必须在包装上标注,且与审(认)定公告一致。同一品种通过国审或多省份审(认)定,其使用条件如有差别的应当标注销售所在省该品种使用条件;
3、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在包装上标注,且与审定公告一致。同一品种通过国审或多省份审(认)定,其主要栽培措施如有差别的应当标注销售所在省该品种主要栽培措施;
4、主要性状中涉及的品种缺陷内容应当按照审(认)定公告内容如实描述,不能去掉、回避、弱化。
品种抗性不得使用英文(拼音)缩写,如稻瘟病抗性应标明高感、中感、中抗等,不能用HS、MS、MR等或多少级表示。
三、经销单位
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含A、B证)的企业从其它持证企业调运的小袋包装种子,在经销该批种子时,必须在包装上印制或张贴经销企业名称。
四、其它
种子包装物上不允许标注任何与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及农业部有关要求相冲突的,或有误导、欺诈性质的广告用语。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