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日报
人家的棉花一亩能收300公斤,自家的棉花一亩却收不到150公斤,一样的肥料,一样的土地,一样的气候,一样的管理,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呢?左邻右舍一打听,原来,凡是种“邯抗杂8号F1”棉种的农民都减产严重,这是宿松县汇口镇康公村、汇口村一些棉农的共同心声。
“邯抗杂8号F1”减产严重
日前,棉农代表徐某、梅某告诉记者,今年4月,他们在程营街道一农民处购买了“邯抗杂8号F1”350袋,种植面积近400亩。从目前情况来看,亩产不足150公斤,同一般品种相比,产量减少一半,而今年的棉花价格一路走高,致使他们每亩损失千元以上。
梅某是康公村前湾村民组人,他告诉记者,他总共购买了6袋“邯抗杂8号F1”,每袋350克,种植面积10亩。现在估计每亩只能收到150斤棉花,与他种植的其他品种相比每亩产量减少400斤左右,按照6元钱一斤计算,一亩地就损失2400元,10亩地损失达24000元。梅某告诉记者,“邯抗杂8号F1”棉桃少且小,直到10月底也没有开花,枝干也非常绿。
程某是汇口镇汇口村西湖村民组人,他买了8袋“邯抗杂8号F1”,种了15亩,亩产200斤,与其他品种相比亩产少300斤,按6元每斤计算,15亩损失27000元。
记者了解到,在汇口镇,像这样由于种植“邯抗杂8号F1”造成损失的农户,还有很多。
宿松县农委:该品种涉嫌虚假宣传
梅某等农民告诉记者,8月29日,棉农开始向宿松县农业执法大队投诉,市、县、乡有关领导和棉花专家到现场对每亩产量进行了评估、测产。
记者联系了宿松县农委,该委安主任告诉记者,农委8月30日接报后,31日即责成农业执法大队去调查,一看长势是否存在问题,二是追究种子来源。因为当时棉花正值盛开期,还没有长桃,只是觉得长势确实有问题。到9月26日,棉桃长的差不多了,县农委组织了专家到现场进行了田间质量现场鉴定。发稿前,宿松农委反馈,在抽测的两户中,村民徐某家的棉花跟其他品种相比,减产幅度为21.4%,梅某家减产幅度为31.2%。
据宿松农委调查,该棉种是由河北邯郸市农科院培育出来的,品种审定号为国审棉2008014号,通过网上查询,该委获悉,国审目录明确规定,该棉种在安徽只适合在淮河以北地区种植。而在该棉种的外包装上,却标明长江流域为适宜种植区域。宿松县农委认为这样标识误导消费者,厂家在其包装上对种植范围有虚假宣传的嫌疑。记者同时在该品种的外包装上看到,该品种的一般亩产为籽棉800斤,有亩产千斤的增产潜力,这与当地棉农亩产二三百斤差距太大。
宿松县农委还查明,该棉种是经过孚玉镇农民石秀发于今年1月份以物流运输的方式从河北省春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买了1600袋,其中有350袋通过当地一农民卖给了农户,逃过了市场监管,整个康公村涉及面积约280亩。
记者随后联系了河北省春雨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竟表示,谁销售这种子就找谁,不要找他们春雨公司。此后,记者多次联系,而该公司工作人员不再接听电话。至此,谁也无法搞清春雨公司到底销售了多少“邯抗杂8号F1”到安徽长江流域,给多少户棉农造成了损失。
法律规定:可追究有关责任人刑责
就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汇口镇棉农表示,“邯抗杂8号F1”属于劣种子的范畴,因为它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他们将向销售者索赔。
目前,宿松县农委已经与安徽省农委相关部门联系,争取跟河北省相关部门联系,追究春雨种业公司的责任。同时,引导和协助受损棉农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县农委与县司法局联系,请求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免费为棉农代理诉讼。
汇口镇农民认为,正是因为春雨公司的虚假宣传,让他们蒙受了巨大的损失,针对这一问题,记者同时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此,宿松县农委相关领导也表示,由于此事可能涉及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他们正在争取当地警方介入,这样解决问题会更容易些。(胡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