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冬天的这个时候,我们吃到的西瓜很多是产自海南的。海南也凭着反季节瓜菜的种植,让许多农民走上了致富路。但今年在海南的东方、乐东和昌江三个县市,一些瓜农种了一季的瓜,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赔了钱。这是怎么回事呢?
怪事:西瓜长得只有苹果般大小
11月,正是海南西瓜收获的季节。在海南省东方市海边的瓜地上,收购西瓜的大货车不时来往着。看着喜气洋洋一片繁忙的收获景象,瓜农张祖清心里感到的却是痛苦。
张祖清种了150亩的“台湾新一号”西瓜,和别人同一时间栽种,同一时间施肥,同一时间出果。长了35天后,别人地里的西瓜都已成熟,而张祖清地里的瓜却怎么也长不大。他说:这瓜“谁看到都不可能叫它是西瓜”,“里面都空空的”。
张祖清2008年到海南种西瓜。据他了解,当地的西瓜种植一直很好,出现这样的情况还是第一次,原因就是今年张祖清换了新的瓜种,是一家种苗嫁接场推荐的叫作“台湾新一号”的无籽西瓜种子。产品介绍上说,这一品种的西瓜细腻多汁、单果重量可以达到7-8公斤。今年海南的西瓜行情特别好,但眼下,张祖清这些畸形的西瓜只能扔在田里当垃圾,他眼看着就血本无归了。
和张祖清遭遇同样情况的有89户瓜农,涉及东方、乐东和昌江三个县市,共五千多亩瓜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千万元。据了解,这次受损的89户瓜农选种的都是同一个品种--“台湾新一号”。
11月中旬海南农业主管部门对受损瓜田进行了现场鉴定并出具了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确认:单果重量与品种特征介绍描述不相符;田间调查畸形果率高,该品种不具备推广使用价值。
海南省种子站副站长蔡尧亲说,“台湾新一号”并不是从台湾引进的。海南省东方市农业局执法组长吴培荣说:“我们还没有定性它是假种子,这还在调查取证之中,但是可以肯定,‘台湾新一号’这个种子,适应性差,不适合在海南推广种植”。
新品种“台湾新一号”从何而来
那么,这样一个原本不适宜在海南种植的品种又是从何而来的呢?据了解,这些出现问题的西瓜种子是由当地的9家育苗场将种苗推销给瓜农的。海南省农业厅农业执法稽查处处长莫正群证实9家种苗场没有相关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据调查,这九家种苗场提供的问题种子,都来自同一家公司--厦门金博大种苗有限公司。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厦门金博大种苗有限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清楚标明,他们公司经营的有效区域是厦门市集美区。在海南销售西瓜种子已经属于跨区域违法经营了。
“实验种瓜农民”竟是种子公司老板的兄弟
按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新品种推广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那么,“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子在海南推广种植前,厦门金博大种苗有限公司是否做过区域适宜性试验呢?
福建省厦门市金博大种苗有限公司合伙人代木发说,有实验种瓜农民出具的证明材料,都已经交到农业局了。
记者看到了厦门金博大种苗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份适宜性试验证明材料。上面写着厦门金博大种苗有限公司在今年4月、5月和8月在海南东方市一个点做过三次试验。那么,金博大所做的试验是否合乎要求呢?
据海南省农业厅农业执法稽查处处长莫正群介绍,根据规定,实验要在全省选择5个点,进行连续两年以上的试种。试种结果确实能够反映它的产量、性状等等方面的要求,具有适应性,才能够进行推广。
即使金博大公司自己提供的资料属实,试种的规模和时间也都没有达到要求。而且,再仔细看这些材料,记者又有了新的发现:其中两份材料的证明人叫郑乃根。他和厦门金博大种苗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郑乃水的名字仅一字之差,这是巧合吗?
据记者了解,郑乃根不仅是郑乃水的兄弟,还是当地一家种苗场的老板,他的种苗场直接隶属于厦门金博大种业公司,而且这次也直接参与了“台湾新一号”的推销。双方既有利益关系,又有亲属关系,这样的证明人证明力如何就可想而知了。
赔偿不及瓜农损失四分之一
海南省农业厅处长莫正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调查,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金博大公司在海南进行相关的示范实验,这些种子是否具有符合海南本地生产的这种先进性和适应性也没有经过认定。未经实验示范就进行推广,所以相关种子经营企业和种苗场必须要负全部赔偿责任。
与粮食棉花等不同,西瓜属于非主要农作物,在种子管理上与主要农作物有所区别。为了了解相关规定,记者找到了中国农业大学种子科学教授王建华。
王建华认为:非重要农作物种类非常多,如果我们要都去采取审定的话,也不太现实。但是,既然给你自由,你的品种可以不经审定在市场上推广,那么这个企业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
由于种子经营企业缺乏自律,为了谋利,无视国家规定,种苗场无证经营,种子公司跨区域违法销售,甚至种子根本没有作过适应性测试,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所谓的新品种就被大范围推广,给当地瓜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一位瓜农对记者说:“心情真是无法承受”,“在地里每天晚上睡不着,转来转去转来转去的,……哎!”
对于农民来说,种子是天大的事。种子不好,短则一季,长则一年的收入都打了水漂。按照现有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而事实上,由企业自己进行的赔偿,往往很难令受害者满意。
记者看到了金博大种苗有限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书,每亩赔偿给瓜农1000元现金,而瓜农每亩地的实际损失高达四五千元。而且,这个合同还有要求,凡是签订了该协议的农户,不能再向金博大及相关公司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提出任何主张,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协议。
为什么瓜农会同意签订这样的协议?瓜农说:“我们没有办法,没有钱发工人工资,没有办法”。
农大种子科学教授王建华认为,如果一旦发生这种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这种公司应该立刻关闭,在这个行业里停止进行种子生产经营这种行为。目前国家相关法律在这方面没有规定,需要进一步改善。
记者注意到,近些年,类似的种子伤农案时有发生。现在种植瓜果蔬菜这些经济作物,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但是作为非主要农作物,在种子管理上的某些环节还缺乏细则,这就容易出现伤农事件,给农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管理细则,加强监管,别让种子再伤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