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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享种质资源主权,违规出口致种质资源流失严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1-05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501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降蕴彰  本网记者从农业部获悉,因违规向境外出口种质资源,大连米可多国际种苗有限公司、沈阳国丰种苗有限公司、潍坊优立安种子有限公司、东方正大种子有限公司、瑞克斯旺(青岛)有限公司等5家种子公司分别受到农业部5万元的处罚。

    农业部人士称,按照相关规定,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农业部审批。上述5家种业公司在2008年-2010年期间,未经农业部批准,擅自向日本、韩国、巴基斯坦、印度、法国、美国、以色列、土耳其、泰国和荷兰等数十个国家出口了种质资源,各自受到5万元的处罚。

    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我国就出现了种质资源流失国外的现象。著名的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中国野生大豆申请专利案就是典型。原产于我国的一株野生大豆被偷带出境后,进入美国种质资源库,被美国孟山都公司发现并提取特有的高产基因,申请专利培育新品种,进而出口我国。原产于我国的一种特种小麦资源也已经流失到国外,并被国外有关机构使用选育小麦品种。

    由于缺乏品种保护意识以及相关保护措施力度不够,目前我国杂交水稻种质资源外流较为严重。一些国内花费巨资和人才技术力量筛选出的优异杂交稻种质资源,由于缺乏保护意识和保护力度频频流失到东南亚一些国家。

    目前种质资源外流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在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中,由我国科研人员泄露出去,或者由国外学者来访时顺手牵羊携带出境的;二是通过种子企业对外贸易带出去的;三是一些国家有目的地组织人员在我国搜集珍贵种质资源偷运出境的。

    农业部规定,向国外或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换的”种质资源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送交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后者征得农业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能对外交换的”和未进行国家统一编号的种质资源不准向国外或境外提供,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由品资所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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