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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正大等5家种子公司涉嫌违法出口 遭农业部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1-05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396
 

    由于涉嫌违法出口种质资源,正大集团旗下的东方正大种子有限公司等5家种子公司近日收到农业部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昨日(1月4日),来自农业部的消息显示,经调查有5家种子公司未经农业部审批向国外出口种质资源。这5家公司分别是:东方正大种子有限公司、瑞克斯旺(青岛)有限公司、沈阳国丰种苗有限公司、大连米可多国际种苗有限公司、潍坊优立安种子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和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此次农业部发出的5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均表示,由于违反了上述规定,5家企业将各自被处罚款5万元。

    作为正大集团子公司之一,东方正大种子有限公司承担了该集团蔬菜种子事业在中国市场的开发、推广工作。此次被农业部开出罚单的原因是,该公司曾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未经农业部审批先后3次向泰国、土耳其出口种质资源。

    此外,总部设在荷兰的瑞克斯旺是全球排名前五位的种子公司,10年前在中国成立分支机构,即瑞克斯旺(青岛)有限公司。据农业部调查,该公司曾于2009年12月未经农业部审批向荷兰出口种质资源。

    昨日下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东方正大相关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坦承:“我们刚接到了农业部的处罚通知,因为是两年前发生的事情,感觉的确有一些突然。”他表示,可能是由于当时的工作疏忽,在出口时有一些文件、手续没有齐全。

    农业部指出,在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企业可以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上述工作人员称,东方正大方面已经在做相关准备工作,将尽快和农业部沟通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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