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部网站
在全国广泛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之际,1月25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安徽合肥联合召开了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研讨会,与会代表围绕植物新品种保护,共商品种权执法问题,共筑品种权保护屏障,共谋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为进一步促进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的有效处理,进一步打击侵权假冒和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金克胜要求,从事植物新品种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回应广大种子企业和科研院所对品种权保护的关切和期待,依法保护自主创新,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植物新品种的审判这一全新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类型,公正高效地处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一要强化大局意识,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为重要出发点和基本立足点,增强服务大局的能动性,进一步激励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二要强化协同合作意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与农林业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采用各种措施引导规范经营行为,以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要强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工作始终,注重发挥调解的特殊功效,加大调解力度,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要加大关联案件的协调,统一案件审判标准,维护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对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适用法律难度大的案件,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坚持大要案报告制度,建立关联案件协调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五要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注重加大侵权代价,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坚持侵权行为程度与承担赔偿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恶意侵权、故意侵权和重复侵权,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规模、持续时间损害后果,加大赔偿力度,通过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止侵权行为。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副司长石燕泉说,构筑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屏障,需要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夯实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基础。为适应品种权保护事业快速发展,农业部于2007年重新修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0年颁布了《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目前已启动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的修订工作,正在制定《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则》。此外,为积极应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发展的变化,要研究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增强打击侵犯品种权的力度,落实品种权保护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和惠益分享有效衔接的制度安排。二是创新保护品种权的方式。品种权保护对象大多是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具备繁殖材料和粮食的双重身份。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既与国家粮食安全紧密相连,又与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基本权益紧密联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将品种权行政执法与种子市场监管相结合,通过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吊销种子销售许可证,创建保护品种权的快速通道,不但能够较好地制止侵权假冒行为的滋生,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还能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品种权侵权行为带来的其他不良影响。三是探索品种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联动机制。遏制和减少品种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多层次、多渠道、多部门的配合协作。多年来,农业行政机关在查处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时,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及时移交大案要案;法院在审理品种权侵权或假冒案件时,对于涉及复杂的育种技术或繁殖材料鉴定,农业行政机关也积极给予配合与技术支持。通过这一合作机制,双方在品种权制度完善、侵权认定标准、损害赔偿计算、侵权鉴定技术与方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侵权物的处理等方面,形成了众多合作成果。
据石燕泉介绍,为开展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快营造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竞争环境,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的快速产出和转化应用,农业部已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目前,全国农业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7.3万人次,检查种子企业近3万个次,整顿市场8500余个次,捣毁制假窝点40个,查处案件830件,查获假种子925吨,移送司法机关46件,逮捕8人,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6300余万元;查处了37件侵犯玉米、水稻品种权案件,涉案种子达50万公斤,案值达7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石燕泉表示,今后,农业部将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进一步互相配合、共同联手,研究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和行政保护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形成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和司法保护的长效机制,共同构筑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坚固屏障,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持续推动种业科技进步与创新,不断提升民族种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