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种子管理站李玉涛 报道
近日,临夏州出台《农作物种子经营和新品种登记备案制度》、《农作物种子经营户备案制度》及《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办法》等三个制度,加强了种子市场管理。
临夏州农作物种子经营和新品种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种子法》、《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甘肃省农业厅有关文件精神,经营农作物种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营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证经营;
2、种子备案登记具备以下条件,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有种子经营委托书;
3、 经销的种子必须符合有包装,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4、经销马铃薯脱毒种薯的,按照《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5、销售种子必须建立经营档案,建立销售台帐,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
6、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级以上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7、种子标签必须与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一致
8、种子的宣传使用必须遵照国家和省品种审定公告,不得擅自改变种子使用级别和季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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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农作物种子经营户备案制度
为了维护和规范我州农作物种子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杜绝假冒、伪劣种子流入市场,让农民用上“放心种”。根据《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及《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站研究决定,开展农作物种子经营户备案登记、农作物种子市场质量抽检及整顿规范种子经营行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如下:
1、备案登记对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中包括有全国、全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委托代销机构。
2、备案登记内容
备案内容按《临夏州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办法》进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委托代销机构需提供委托方工商营业执照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委托方出据的委托书或双方签定的委托代销合同(均应载明委托代销种子的品种、包装、数量和双方权利与义务等约定)。
(4)、被委托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被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一张。
(6)、被委托方资质、经营门市、销售设施和主要经营人员具备的法律法规及技术知识的相关证明材料(含门市租赁合同复印件)。
3、登记备案地点:
临夏市西川堡子173号(甘肃省临夏州种子管理站)
电话:0930-6282516(办) 传真:0930-628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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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州农作物种子市场经营秩序,有效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有关农业法规,特制定临夏州种子市场管理办法。
1、种子经营者必须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或经过种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种子经营者所经营的品种和杂交种种子必须经过种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严禁销售未审定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4、严禁销售假劣种子、不合格种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5、种子经营者必须建立种子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6、种子经营者必须向购种户开据发票。
7、严禁发布虚假广告误导农民购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8、种子经营者必须配合种子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开展种子质量抽检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在我州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办法,对违犯者我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