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农[2011]13号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为确保201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落到实处,保证灾后用种需要,我部在各省(区、市)申报的基础上,确定了201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见附件1),现将任务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省要高度重视种子储备工作,按照我部下达的储备品种和数量要求,及时组织承储企业将储备任务落实到位。为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储备种子“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将与承储省(区、市)农业厅(委、局)签定《201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附件2)。相关省(区、市)农业厅(委、局)也要与各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
二、加强监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储备种子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承储单位实行专库存储,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储备种子质量检测和安全检查,把好储备种子入库关、质量关和出库关。
三、规范动用程序。因救灾需要调用储备种子的,由受灾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调用申请,经我部批准后,方可动用储备种子。使用储备种子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要及时将储备种子的动用情况报我部种植业司。
请各省(区、市)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有关储备合同(一级合同2份、二级合同1份)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59193249;传真:010-59192815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