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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08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839
 

农办农[2011]1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种子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种业健康发展,保障种子有效供给,我部决定2011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现将《2011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印发,请各地按照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活动方案,切实加强种子管理,确保执法年各项活动的落实。

    联系人: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杨洋
    电  话:010-59193281    
    e-mail: nyszzc@agri.gov.cn   
    附件:2011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1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但部分地区制售假劣种子的现象仍很突出,种子市场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以及配合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我部决定2011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净化种子市场环境,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和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种子企业诚信经营和自主创新,推动现代农作物种业健康发展。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检打联动、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加大对种子企业、种子市场和审定品种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管,实现种子产业链条的全程监管,为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活动目标

    严格品种试验、审定工作,规范相关单位和个人行为,提高品种审定质量,将不再适宜种植的品种退出市场;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规范种子生产者行为,维护正常的种子生产秩序;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企业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套牌侵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大对不合格种子企业的淘汰力度,提升种子企业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通过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品种管理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品种标准样品征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9号)规定要求,对尚未提交标准样品的品种一律退出;对已征集的品种标准样品统一制成DNA指纹图谱,建立数据库;对参加区域试验品种进行严格鉴定,一经查实以欺骗手段申请品种试验、审定的,终止该品种相关的试验,停止审定,已经审定的品种,退出审定;加强国家和省级品种试验和审定的协调沟通,严格控制审定品种数量,形成信息共享、协调一致的联动机制。

    (二)强化种子基地监管

    会同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出调入种子,特别是对外代繁代制种子加强抽查,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在种子播种、收获季节,有针对性地对无证生产、侵权生产以及抢购套购等问题严重的地区加强巡查,并会同公安部门依法查扣违法生产的种子;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管理,探索基地管理模式,明确有关各方权利和责任,逐步推行规范合同,建立违规种子生产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实行全国联网、公开曝光,为市场检查和企业监督抽查提供线索。

    (三)加大种子市场监管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春、秋两季种子市场抽查及冬季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做好市场检查、扦样以及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到检打联动。对于跨省案件,相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进行联合办案查处。农业部将在春季种子市场抽查和冬季种子企业质量抽查工作中组织相关省份集中统一行动,开展交叉抽查。

    检查作物:春季种子市场抽查水稻玉米棉花、蔬菜以及进口农作物种子为主秋季种子市场抽查以小麦、油菜种子为主;冬季种子企业质量抽查以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为主。

检查项目:春、秋两季种子市场抽查重点检查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标签、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等;冬季种子企业质量抽查重点检查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

    检查区域:春季种子市场抽查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8个省(区、市);秋季种子市场抽查包括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16个省(区、市)。春、秋两季抽查的重点是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及基层(县、乡)种子门市部,每个省(区、市)至少抽查2个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每个种子市场抽查不少于10个门市部)和15个基层种子门市部,每个门市部抽查2个种子样品;冬季种子企业质量抽查覆盖到辖区内全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所有拟上市销售品种。

    品种真实性检测方法执行NY/T 1432-2007《玉米品种鉴定 DNA指纹方法》和NY/T 1433-2007《水稻品种鉴定 DNA指纹方法》,部分内容需要调整的,须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备案后执行。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部2010年征集的标准样品,需要国家或外省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可以向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申请提取。

    扦样及检测要求: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扦样和检测人员的培训。在扦样、生产商样品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和异议处理等各环节,各检测机构要严格规范操作,保证程序合法,留存相关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确保为实现检打联动提供完整可靠、可追溯的证据链。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按时对检查、检测结果和有关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四)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并实现联网出证、信息共享;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在2010年基础上,继续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放在2010年没有检查到、整改未到位的以及市场检查有问题的企业;加强许可事后监管,组织开展企业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经营档案的监督检查,结合种子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制度的实行,由许可机关对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农业部组织交叉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目前,部分地区假劣种子坑农害农、套牌侵权问题仍很突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特别是河南确山种子案件教训惨痛。对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种子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组织领导,要将种子执法年活动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在2010年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方案,加大投入,确保执法年活动取得更大成效。

    (二)明确责任,强化督导。为确保种子执法年活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执法年的具体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执法年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项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并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考核。我部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公开信息,加大宣传。为便于执法监督检查,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执法年方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撤(注、吊)销、品种审定和退出、种子检验员及检验机构考核、执法年重大活动、种子市场检查等信息及时在相关网站上公开,并及时报农业部备案。农业部将以中国种业信息网为平台,不断完善种子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做到全国种子管理信息共享。同时,各地要加大执法年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种子执法年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良好舆论环境。

    五、工作进度安排

    2-4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春季种子市场抽查、扦样和检测工作;

    3月,我部组织相关省份交叉集中开展春季种子市场抽查;

    4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春季抽查结果报送农业部;

    4月底,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春季抽查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5月,农业部对未提交标准样品的稻、玉米、棉花、大豆及春小麦、春油菜品种进行退出;

    6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对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抽查;

    7月,农业部组织相关省份对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8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秋季种子市场抽查;

    9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秋季抽查结果报送农业部;

    9月底,农业部对未提交标准样品的冬小麦、冬油菜品种进行退出;

    10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秋季抽查结果,并报农业部备案;

    10-11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冬季种子企业质量抽查,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和公布结果;

    12月,我部组织相关省份交叉集中开展冬季种子企业质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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