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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香两优9号稻种致万亩良田歉收 销售者获刑八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23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486
 

作者:花耀兰 王灵聪 涂小平 来源:检察日报

  10余吨“香两优9号”稻种致上万亩良田歉收,农户损失300余万元。公安机关认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人主观故意不明,不能立案。受害农民纷纷到武汉市蔡甸区农业局、区委反映情况,要求赔偿损失。该区农业局及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根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到区检察院通报情况。

  今年春耕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农业局组织全区13个区域的农资代理经销商座谈,通报该院提起公诉的江苏省淮安市红太阳种业有限公司(下称红太阳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判决情况,要求他们认真做好经营管理档案,合法经营。通报称,近日该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一审判处被告单位罚金50万元;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姜锦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伪劣稻种致上万亩良田歉收 

  2009年7月,蔡甸区代理销售“香两优9号”稻种的经销商陆续接到购种农户反映,该稻种插秧20天开始打苞,抽穗提早,稻苗高矮不齐现象严重,近半数稻苗没结一粒稻谷。反映者除蔡甸区农户外,还有潜江、仙桃、宜城、黄冈、监利、公安等多个市县的农户。 

  经销商们将这一情况反馈给总经销商武汉鑫佳源种业有限公司(下称鑫佳源公司),鑫佳源公司随即联系生产、销售种子的红太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锦涛,双方委派代表并聘请专家组成技术调查组赴蔡甸、潜江等地调查,结果确认高秆植株为正常品种,矮秆为混杂品种或不育株,其中田间正常品种所占比例最低的只有20%。经有关部门鉴定,10余吨“香两优9号”稻种致上万亩良田歉收,农户损失300余万元。 

  调查结果出来后,得知种子出了问题的姜锦涛失去了踪迹,公安机关认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人主观故意不明,不能立案。受害农民纷纷到蔡甸区农业局、区委反映情况,要求赔偿损失。该区农业局及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根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到区检察院通报情况。 

  监督立案并协调先行赔付农户 

  蔡甸区检察院研究后认为,这是一起影响面广、涉案范围大的案件,伪劣种子的性质明确,造成的损失巨大,从国家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流程规定分析,可以推断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人主观上明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该院遂派检察官到区农业局审查相关材料,指导制作移送刑事案件报告,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监督其立案。 

  鉴于事态严重,该院建议区农业局迅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同时建议尽快固定证据,以防稻谷收割后鉴定标的消失。该区农业局立即组织专家鉴定田间稻苗。正是这次鉴定,为日后指控犯罪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伪劣稻种使农民半年的辛劳落空,不少农户情绪激动。检察官意识到为农民挽回损失与查办案件同样重要,于是与该区农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一起,多次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赔偿农民损失问题,共同商定赔偿方案。 

  按种子法规定本应由种子经销商先行赔付农户损失,但因损失巨大,各级经销商大都希望由上一级经销商直接赔付。检察官边做农户的工作,边反复与各级经销商沟通,要求他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先行赔付农户损失,再行使追偿权。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农户收割稻谷时,总经销商张爱廷及各乡镇经销商先行赔付了农户的全部经济损失。无制种资质冒险制售伪劣稻种 

  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姜锦涛、张爱廷立案后,张爱廷主动到案,姜锦涛却失去了踪迹。姜锦涛能否到案,关系到案件是否能成功查办,经销商的损失能否得到最终追偿。在检察官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加大了追逃力度,多次远赴江淮地区寻找姜锦涛的踪迹,2009年8月16日终于在淮安市抓获姜锦涛。民警审查发现,姜锦涛的企业根本不具备制种资质。 

  原来,2005年3月1日姜锦涛注册成立了红太阳公司,后两次变更公司注册登记事项,但经营范围一直限于农作物种子、化肥批发,不能从事制种行业,但姜锦涛一直垂涎制种业的丰厚利润。 

  2007年底,姜锦涛认识了安徽理想种业有限公司(下称理想公司)业务经理赵华筠,两人达成口头制种协议。但考虑到红太阳公司没有制种资质,姜锦涛找到有资质的江苏天普农种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普农公司),提出由其办理生产许可证,作为供方与理想公司签订皖稻103制种合同,红太阳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方。2008年1月2日三方签订合同,后在姜锦涛的要求下,天普农公司与红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制种合同。 

  签订合同时,姜锦涛称拥有制种基地2600亩,但实际上到2008年3月,其仅在江苏省涟水县方渡办事处及岔庙乡租得土地800亩,且地里的小麦还没成熟,不能马上播种。后来,理想公司提供了制种的亲本种子,安排技术员进行技术监督。但当地农民不愿意制种,姜锦涛找当地政府做工作,一番动员后播种季节过了,技术员多次提醒姜锦涛迟播种、迟插秧可能影响稻种产量和质量。但方渡基地的父本、母本播种时间分别比正常时间延后7天、15天,插秧时间晚了20余天;岔庙基地的更晚,以致出现了父本没花粉、母本无结实的现象。 

  2009年春节前,赵华筠向姜锦涛要亲本种子款,姜锦涛提出要求理想公司回收稻种。此时,赵华筠已从技术员口中得知红太阳公司所制稻种纯度可能不合格,拒绝回收,并对姜锦涛说:“这批种子有问题,不能卖,卖了会坐牢的。”后来赵华筠将该批种子样本拿到海南试种,发现果然纯度达不到要求,并告诉了姜锦涛。不想,姜锦涛还是将这批稻种销售给了张爱廷。 

  两次退查排除经销商掺假嫌疑 

  2009年11月,姜锦涛、张爱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移送蔡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提审时,姜锦涛辩称其所销售的种子经海南试种鉴定是合格的,不存在制假销假问题。 

  案卷中有两份鉴定,一份是江苏省农业厅所作的纯度为98%的鉴定结论,另一份是蔡甸区种子管理站所作的田间纯度为53.6%的鉴定结论。姜锦涛都认可,但认为出现田间纯度大幅降低的原因是经销商张爱廷掺杂掺假。该院遂两次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后查证前者抽样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不能代表所有种子的纯度;后者抽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专家论证后证实种子质量问题出在育种环节。 

  这样一来,张爱廷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经过研究,该院认为张爱廷是否构成共犯,主要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销售的是假种子,退补时也重点引导公安机关调查这点。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张爱廷因其代理的皖稻103在湖北地区销售两年来得到农户一致好评,想借此打造自己的品牌,才收购了姜锦涛的皖稻103稻种,并取名“香两优9号”,据此推定张爱廷相信该稻种质量合格。公安机关遂根据该院建议,撤销了对张爱廷的指控。 

  该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还发现,姜锦涛签订制种合同及种子购销合同时,主体均为红太阳公司,而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单位犯罪,应予追诉,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该公司的通知书。公安机关对此补充侦查后,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检察建议规范农资市场 

  案件起诉后,蔡甸区检察院向区农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区农业局根据检察建议通过抓源头、抓供需、抓入口、抓质量,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通过平时抽检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对种子经营户开展拉网式检查,并对重点品种抽样送检,严把质量关。 

  同时,该区农业局还根据检察建议,规范经营农资审批程序,将无资质的经营户淘汰出局,并评选诚信、规范的经营户,授予农资放心店牌匾,引导全区经营户规范经营。目前,该区已评选出17家农资放心店,在今年“3?15”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未出现一例售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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