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作者:吴长策
“问题瓜”与正常瓜相差很大
商报讯(驻东方站记者 吴平 郑邦京 摄影报道)“问题种苗致海南五千亩西瓜绝收”事件有了新进展,由于和种子公司以及种苗供应商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部分瓜农将厦门金博大种苗公司和种苗供应商诉至东方市法院,索赔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近200万元。昨日上午,东方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问题种苗致西瓜绝收
王康杰、张祖清、伍发平、李世财四名瓜农诉称,2010年8-9月,他们先后从李某军、郑某根、代某发共同经营的育苗场购买了6万株“台湾新一号”西瓜种苗。在种植期间,该批瓜苗的植株长势很正常,但在授粉后,幼果却渐渐变黑,之后就膨大不起来,甚至缩小。原告等众多种植户经多次采取补救及其他管理措施均不起任何作用,种植“台湾新一号”品种的瓜地里可谓是“绝收”。
王康杰、张祖清等众多瓜农向东方市农业局举报该批西瓜种苗的质量问题。2010年11月2日、3日,东方市农业局委托海南省种子站邀请省内外专家对原告等其他瓜农种植的西瓜“台湾新一号”进行了田间调查,并作出了《 关于东方市“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植现场的调查报告》,调查结论表明,该批“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查明被告厦门市金博大种苗有限公司系该批“台湾新一号”西瓜种子的销售商。被告李某军、郑某根、代某发向其购进该种子并将种子培育成种苗后出售给瓜农。
瓜农索赔200万元
王康杰、张祖清等瓜农认为,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他们遭受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来承担。根据行业内的标准成本及可得利益,每亩西瓜的经济收入应为1万元,因此他们向厦门金博大种苗公司和种苗供应商李某军等人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195万元的要求。
记者同时获悉,另有8户在文昌购买种苗的瓜农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种苗供应商赔偿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被告认为不应该担责
厦门金博大种苗公司昨日未到庭应诉,该公司向法院方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瓜农的损失完全是由该公司提供的种苗所造成,而且这些瓜农的西瓜并未全部绝收。此外,他们对东方市农业局作出的《 关于东方市“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植现场的调查报告》也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报告从鉴定程序、人员组成和内容都不符合规定,因此不具备惟一真实性和权威性,不能作为这些瓜农索赔的法律依据。而且在海南的这单种子生意里,该公司的利润不超过30万元,但却要作出巨额赔偿。
李某军、郑某根、代某发三人的代理律师则辩称,三人都是厦门金博大种苗公司的员工,负责公司种苗在海南的推广和销售,不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作为种苗的主要供应者郑某根已经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不仅免除了大多数瓜农所欠的种苗费用,还作了经济补偿,为此债台高筑,瓜农应向其他责任人索要赔偿。
而本案第三人、河南豫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也认为,东方市农业局作出的《 关于东方市“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植现场的调查报告》并未邀请种苗的销售商和生产商到场参加,鉴定程序不合法。而且,这批种子是他们应厦门金博大的要求从甘肃一家种子公司购进后转手给金博大的,没有赚取任何利润,当时也尽到了销售告知义务,他们和这些瓜农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这些瓜农不能向他们提出索赔。
法庭当日没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