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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型知识产权案引发关注 这个玉米品种归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16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423
 

来源:北方网   作者:孙启明

  天津北方网讯:在昨天市高院发布的经典案例中,除传统的著作权、专利权纠纷外,一些新型知识产权案也颇引人关注,且具有较强的普法性。其中,一起因糯玉米种子引发的植物新品种权案件颇具警示意义。

  据查,“京科糯2000”是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选育的农作物品种,该品种于2006年8月28日经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于2007年4月9日经农业部第844号公告公布。2008年1月30日,农科玉育种公司与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签订协议,协议载明由农科玉育种公司负责该品种的推广、维权等事宜。“乾坤银糯”则是乾坤公司选育的农作物品种,该品种于2008年经天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准予在天津市作鲜食糯玉米种植。2009年3月26日,农科玉育种公司的代理人王某在胡某经营的种子经销站买到了“乾坤银糯”种子,认为该种子与“京科糯2000”完全相同。农科玉育种公司遂将其包装上注明的“大连乾坤种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以乾坤公司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乾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农科玉育种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京科糯2000”已被审批机关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故农科玉育种公司的诉求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求。农科玉育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根据规定,植物品种只有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后,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才依法对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本案农科玉育种公司主张保护的农作物品种“京科糯2000”,由于并未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故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据介绍,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活动成果进行私权配置的产物,具有法定性、专有性,它不同于代表特定荣誉、以精神内容为主体的公共产权,如发现权、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定性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一些知识产权,如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审查、授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体现在知识产权一旦获得授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品。单位或个人培育出的植物新品种在广义上属于科技成果的一种,可以获得科技成果权,但仅仅是一种荣誉性的精神权利,并不具备司法意义上的智力成果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如果育种者想要对植物新品种获得垄断性保护,必须向国家农业行政部门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记者孙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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