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克山工商局在对西城镇一农资经销部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刘某经销的“黄腐酸钾肥”无论从外观、色泽上都与正常优等品有较大的差别,执法人员怀疑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当要求刘某提供所经营的“黄腐酸钾肥”的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发票时,刘某也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即对1.5吨“黄腐酸钾肥”进行抽样,并委托内蒙古兴安盟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所进行检验。
根据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销的“黄腐酸钾肥”总养分含量(N+P2O5+K2O)按照明示标注执行标准应≥4.0,而实测结果只有2.1,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目前,工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的规定已对该农资经营户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克山工商局办公室 薛环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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