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北山人民法庭审结了一件种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5月9日,原告邱高荣到被告祁永春处购买云杉种子,后经协商二人约定,由被告祁永春向原告邱高荣提供产自甘肃省碳山岭镇朱藏沟的云杉种子19.5公斤,每公斤95元,另原告向被告支付150元交通费。
后邱高荣按常规将祁永春所提供的种子进行了种植,且将部分剩余种子卖给了同村村民杨林等五人,但是原告邱高荣同杨林等五人种植的云杉种子均未出苗。原告邱高荣立即与被告祁永春取得了联系,协商如何处理时,被告祁永春未予理睬。原告邱高荣打听到该批云杉种子是被告祁永春从互助县加定镇扎隆口村一种子经营商店购买的,而非产自甘肃省碳山岭镇朱藏沟的云杉种子。
时值盛夏,春播早已结束,原本想从种植云杉种子中获益的原告邱高荣这时一筹莫展,不仅错过了春播时间,还损失了购种款等各项花销11500元。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起诉到了北山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500元。
2011年6月16日,法庭立案受理案件后,了解到这是一起在辖区绿化树苗及种子买卖市场日益火爆的情况下影响较大的假种子销售案件,及时公正地审理该案件对当前绿化树苗及种子买卖市场有较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遂决定到被告住所地加定镇加塘村巴哈龙社巡回审理该案,同时也借此开庭审理之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2011年6月22日,案件如期在巴哈龙社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查明,本被告祁永春为贪图150元的交通费,向原告提供种子质量不合格且产地与双方约定不一致的云杉种子,致使原告的耕田成为荒地,给原告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深入浅出地解析法律规定,使被告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赔偿原告购种款、交通费、遮阴网、人工工资、土地产量款,共计11500元。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不仅使原告的损失得到了赔偿,而且还对当地种子买卖市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规范作用,当地旁听群众纷纷表示,法庭为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作者:鲍呈辉 马贵鑫 郑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