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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违法经营种子理当处罚 法官释法明理原告息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15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268
 

     中国法院网讯   因经营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被处罚,韦某不服行政处罚,将广西平果县农业局告上法庭。7月14日,经平果县人民法院说法释理,韦某撤回起诉,主动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韦某系平果县某科技服务部的负责人。2011年2月,韦某从南宁市调进“丰优22”水稻杂交种子30公斤,此后其销售15公斤种子给当地农户种植。

    2011年3月17日,平果县农业局以韦某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为由,对韦某作出责令停止“丰优22”水稻杂交种子的销售,没收尚未销售的水稻种子1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韦某不服,以其经营的种子属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已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为由,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平果县农业局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平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经营的“丰优22”水稻杂交种子虽然已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但该品种只适宜于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安微、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夷山除外)以及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在适宜生态区以外的地域种植,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以引种。韦某经营的“丰优22”水稻杂交种子属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推广种植的农作物品种,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平果县农业局对韦某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法律法规解释工作,韦某终于认识到自己存在违法行为,其身有感触地说“经商也要学法懂法,遵守法律”。韦某最后主动撤回起诉,自动履行了平果县农业局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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