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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香瓜籽种不纯,消协调解40多农户终获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02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3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呼和浩特8月2日消息(记者金建军 通讯员刘国发 辛春晖)近日,内蒙古达拉特旗消协帮助40多户农民成功获得因香瓜籽种不纯造成损失的赔偿。

  达拉特旗原四村乡位于黄河冲积平原,土地肥沃,是重要的粮食基地,也是四村香瓜的重要种植基地,所产四村香瓜在周边地区享有盛名,是达拉特旗的重要品牌农产品,也是当地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要想产出色香味美的香瓜必须有好的籽种,如果种子出现问题,农户一年的辛苦也就付之东流了。因此当地政府和工商部门对种子监管特别重视,制定各项措施和办法加强种子等农资监管,但每年还是不可避免的出现农资质量问题。

  7月20日上午,达拉特旗消费者协会接到原四村乡农民石某、郝某等30户农户的集体投诉,称其在开春时向经销商段某某购买香瓜籽种200袋,但现在发现籽种不纯,香瓜夹杂有20%至30%的其他品种,现在耕种纯品香瓜籽种的四村香瓜已经上市,每斤批发价2元,而他们种植的香瓜却无人问津,为此,他们曾多次找到段某希望能及时解决该问题,可段某开始态度挺好,答应解决,当谈到具体赔偿额后,却表示无力承担,情急之下,双方又产生了言语冲突,段某纯粹不管了,让农户直接到巴彦淖尔市找代理商解决。没辙的农户经人指点来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根据投诉情况,消协工作人员高度重视,核对了他们的票据后,消协及时联系段某,经查段某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段某也承认她和供货商已取得联系,由于培种地的原因,引起混种,导致纯度不够,但段某由于缺乏有关法律知识,还是认为她已提供了供货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籽种也不是她生产的,农户的损失应该由农户向供货商索赔。通过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后,工作人员向段某耐心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当了解完相关规定后,段某答应协商解决,但她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听到这种情况,农户眼睛都红了,有的摩拳擦掌要打段某,有的要去政府上访,消协工作人员及时劝阻,并立即联系了供货商和生产厂家,供货商和生产厂家由于不在本地,答应第二天派人解决,这期间其他农户听到工商部门帮助解决,立即通过各种方式投诉,截止21日投诉户数达到42户。22日消协工作人员亲自和经销商、代理商、厂家代表、农户代表一起到田间统计损失情况,经农户选地,然后在选出的地上又选出四垄地,每垄100苗,统计杂苗所占比例,最后经几方共同认可:杂苗所占比例为23%,根据这种情况,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解决方案:根据每户农户种植亩数,原则上按市价赔偿农户23%的经济损失,个别损失严重的农户再协商解决,几方代表表示同意,几位农户也表示同意,接下来的几天,经销商方逐户向农户赔付损失款并签字画押,消协工作人员全程监督。经过两天的协商共赔付42户瓜农65.3亩香瓜损失6.17万元。#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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