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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切实加强不经营包装商品种子企业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04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307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切实加强不经营包装商品种子企业管理的通知

甘农牧农〔2011〕243 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局:

    由于我省部分种子企业受委托进行种子生产,不经营包装商品种子,致使在农业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中屡次出现扦取不到种子样品的现象,给我省种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强不经营包装商品种子企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种子经营许可管理

    (一)规范申报材料格式

    企业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时,经营包装商品种子的许可证申请表经营范围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填写,除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附加盖企业公章的经营包装商品种子说明材料;不经营包装商品种子的许可证申请表经营范围须注明“不含包装商品种子”,除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附加盖企业公章的不经营包装商品种子说明材料。

    (二)明确许可证经营范围

    审批机关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对不经营包装商品种子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要明确标注“不含包装商品种子”。

    二、强化许可后续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种子企业许可后续监管,建立健全被许可企业的监管制度,积极开展持证企业资格条件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监管到位。对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未标明“不含包装商品种子”的企业,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时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承检机构扦取商品种子样品的,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明“不含包装商品种子”的企业,违反规定经营包装商品种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已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严格审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辖区各种子企业,要从依法行政和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高度,认真抓好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要做到责任到人、到单位,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不经营包装商品种子企业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各级种子管理站(局)的种子行业管理和技术优势,加强对各地种子许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地具体工作由种子管理站(局)承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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