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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种子未被授种权,种子公司状告他人侵权被驳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364
 

来源:今晚网-渤海早报

  一家种子公司买到另一家种子公司销售的糯玉米种子,认为与自己代理的糯玉米种子完全一样,以其侵犯了自己的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告上法庭。

  “京科糯2000”是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选育的糯玉米品种,于2006年8月28日经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于2007年4月9日经农业部公告公布。2008年1月30日,农科玉育种公司与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签订协议,协议载明由农科玉育种公司负责该品种的推广、维权等事宜。

  “乾坤银糯”是乾坤公司选育的农作物品种,于2008年经天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准予在天津市作鲜食糯玉米种植。2009年3月26日,农科玉育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在李某经营的种子经销站购买了“乾坤银糯”种子。张某认为,该种子与自己代理的“京科糯2000”完全一样。农科玉育种公司遂将乾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乾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销售“乾坤银糯”玉米种子,并赔偿自己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农科玉育种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京科糯2000”已被审批机关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故以证据不足,驳回农科玉育种公司的诉讼请求。农科玉育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农科玉育种公司主张将“京科糯2000”作为科技成果予以保护,其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植物品种只有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后,其所有人才依法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本案农科玉育种公司主张保护的农作物品种“京科糯2000”,由于并未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故其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乾坤种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5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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