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农村版
伪劣种苗致农户受损
现年56岁的刘中国家住杞县某村,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做梦也没有想到有一天他会到法院打起官司,而且一打就是两场。事情源于开封某公司委托刘中国所在乡政府在全乡广泛宣传推广东潞一号、东潞二号辣椒种子。在全乡群众动员会上,该公司技术员向群众承诺保证每亩能产干辣椒300公斤以上,回收时最低保护价为每公斤4元。群众如果种植该公司的辣椒种子,公司保证按照承诺回收辣椒,并派技术员跟踪服务指导。
经过几个月的辛勤除草、施肥、浇水,终于到了8月收获时节。但是刘中国老汉却意外地发现自家田内种植的辣椒脱落不结果,就慌忙去找技术员,可无论如何也联系不上,这下老汉可是真的急了。他跑到公司询问时,公司人员回答是因为天气原因。可是刘中国老汉的邻居所种植的朝天椒却大获丰收,亩产都在200多公斤以上。而刘中国田内的辣椒产量却只有20公斤,几乎绝收。后来,刘中国听说自己种植的辣椒种苗不是公司宣传和自己参观中的品种,就多次向公司讨要说法,可是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辣椒几近绝收,小麦没有及时种上,孩子上学无钱,妻子气急生病,种种遭遇让刘老汉哭天无泪,无奈他来到杞县法院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种植户维权获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辣椒种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被告提供的辣椒种苗没有质量合格证书,也没有说明书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等,不符合种子法相关规定,由此推定其所提供的辣椒种苗存在质量瑕疵。被告也没有提供原告因种植其辣椒苗造成的经济损失与销售瑕疵种苗无关的证据,原告在种植后没有取得正常的收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告作为种子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的如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赔偿对方每亩500元损失的条款,不符合实际受到损失的情况,应当参照当地价格认证中心所计算的赔偿数额。刘中国另外种植的2.5亩辣椒,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被告对此损失不应赔偿。原告诉称的间接损失3000元,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原告与被告直接签订合同,辣椒种苗系原告从被告处提取,被告辩称的中介作用的理由,法院也不予支持。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开封某公司赔偿原告刘中国经济损失6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说法】
解析之一:合同生效要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目标的实现和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享有属于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合同的内容不仅包括双方明确的书面内容,还包括没有约定到的应当履行的内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辣椒种植合同书上明确显示,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辣椒种苗和技术指导,并负责回收辣椒。原告进行管理种植,所收获的辣椒须卖给被告。因此可以看出,本案中原、被告所订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均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来履行。
解析之二:质量瑕疵需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本案中,被告公司为原告提供的辣椒种苗没有质量合格证书,也没有附产品标签说明书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故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为原告提供优质辣椒种苗并进行回收。但是被告所提供的辣椒种苗存在质量上的瑕疵,导致原告所种植的辣椒几近绝收,给原告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故此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解析之三:没有约定不赔付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违约责任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给因违约而遭受损失的合同一方应有的补偿,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在发生违约后,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应当得到弥补,而且这种弥补应当与所受的损失相当。
本案中,原告所种植的另外2.5亩辣椒不属于双方合同书中约定的种植面积,故此被告对这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之四:诉讼费用可免交
公民在打官司时,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和免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对于家庭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法律为其提供了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让他们能够打得起官司,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本案中,原告刘中国家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出缓交诉讼费用,这是合情合理的,法院对其请求也给予了支持。(李冰)